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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09/05/01

提案名稱: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保險法

會期:07屆03期11次

提案日期:980501

提案影像:0021-0024

提案編號:464委8955

主提案:陳根德 ;吳育昇 ;趙麗雲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3 會期第 11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464 號 委員提案第 8955 號

案由:本院委員陳根德、吳育昇、趙麗雲等 21 人,鑒於充童喪葬保,現行的保險法險保額上限 200 萬元會成為謀殺充童的幫曲,現行的味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有明顯瑕疵,14 歲以下未成年兒童保險喪葬最高保額上限可達 200 萬元,將造成嚴重的道德風險,爰修正「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禁止充童死亡保單,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他有幾個對象,一個是兒童、一個是心神喪失、一個是精神耗弱,這些人本來就沒有保護自己的能力,也都不是所謂的bread-earner,賺麵包的人,保險的起源針對賺麵包的人,如果發生問題的時候,會失去支持,所以才要投保。

二、保險法一百零七條歷史淵遠流長,經過多次修正,原則上維持禁止兒童死亡保單, 1997 年有立委提案把一百零七條整個刪除,因此有 4 年在台灣兒童死亡保單是合法的直到,到了 2001 年才又恢復禁止,不過,經協商後訂定喪葬費用上限 100 萬元, 2002 年提高為 200 萬元。

三、前第一英傑華人壽總經理奈特( Christopher Knight )去年五月曾表示,台灣的兒童保險死亡給付讓他這位英國人印象深刻,因為英國百年以來的法律,係禁止兒童保單附加身故保險金。英國由英格蘭、蘇格蘭、愛爾蘭、威爾斯等邦聯組成,各邦聯對禁止兒童領取死亡給付的「年齡」規定不一,從十二歲到十八歲都有,但禁止兒童領取的思維則全面一致。另據主要外商保險公司提供資料,不只英國禁止,包括:法國、韓國、澳門等,也都全面禁兒童領取死亡給付。

四、任何保險都有道德風險,這就是為什麼會有保險詐欺案,只是拿自己親人做標的是相當少見,所以需要特別注意,未避免產生道德風險,應該要嚴格禁止,因此應全面禁止販售兒童死亡保單。

提案人:陳根德 吳育昇 趙麗雲

連署人:吳敦義 廖正井 盧嘉辰 陳 杰 林滄敏

周守訓 黃志雄 孔文吉 簡東明 吳清池

陳秀卿 朱鳳芝 郭素春 廖國棟 楊仁福

羅明才 侯彩鳳 李嘉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