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09/05/01
提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會期:07屆03期11次
提案日期:980501
提案影像:0143-0144
提案編號:932委8961
主提案:羅明才 ;趙麗雲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3 會期第 11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932 號 委員提案第 8961 號
案面:本院委員羅明才、趙麗雲等 26 人,鑒於 98 年 1 月 23 日公布「菸害防制法」,其中第么十九條已針對供應菸品予未滿 18 歲者,將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故為求一致標準,特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鑒於 98 年 1 月 23 日公布「菸害防制法」,其中第二十九條條文已針對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供應菸品予未滿 18 歲者,將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為求有一致標準,特定修訂「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五條條文」。
提案人:羅明才 趙麗雲
連署人:簡東明 楊仁福 鄭汝芬 羅淑蕾 李嘉進
吳育昇 朱鳳芝 吳清池 賴清德 紀國楝
劉盛良 吳敦義 廖國棟 孔文吉 邱鏡淳
廖正井 陳秀卿 盧嘉辰 林滄敏 陳根德
蔣孝嚴 江義雄 郭素春 李鴻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