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會期:07屆03期12次
提案日期:980508
提案影像:0033-0036
提案編號:932委8983
主提案:蔡錦隆;陳淑慧 ;趙麗雲;賴清德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3 會期第 12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932 號 委員提案第 8983 號
案由:本院委員蔡錦隆、陳淑慧、趙麗雲、賴清德等 26 人,鑑於菸、酒及檳鄉對充童及少年皆屬有害身體發育之物,故擬具「充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五條」法律修正案,對於供應菸、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比照菸害防制法,採同一標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以保障兒童及少年之身體健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所謂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係指菸、酒、檳榔、毒品 … … 等。違法提供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然而,依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違者,依菸害防制按第二十九條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由此可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六條與菸害防治法第十三條皆禁止任何人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但是二者之罰鍰金額卻不同,現行階段以菸害防治法處罰之金額較高。
二、由於菸、酒及檳榔對於兒童及少年皆屬有害身體發育之物,是以違法提供未滿十八歲者此類物品任一項,皆應為相同之處罰。又兒童及少年為國家未來的楝樑,對其之保護應採最高標準,即對於危害兒童及少年健康發育者應處較重之罰。準此,特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五條」法律修正案,對於供應菸、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與菸害防制法採同一標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以保障兒童及少年之身體健康。
提案人:蔡錦隆 陳淑慧 趙麗雲 賴清德
連署人:張慶忠 劉盛良 吳清池 郭素春 簡東明
鄭汝芬 侯彩鳳 費鴻泰 蔣乃辛 吳育昇
蔣孝嚴 廖正井 林正二 林滄敏 李明星
朱鳳芝 李嘉進 江義雄 徐少萍 廖國棟
林鴻池 孔文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