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09/05/22
提案名稱:醫療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醫療法
會期:07屆03期14次
提案日期::980522
提案影像:0075-0078
提案編號:1353委9043
主提案 趙麗雲;呂學樟;吳清池;劉盛良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3 會期第 14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752 號 委員提案第 9043 號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呂學棒、吳清池、劉盛良等 35 人,為提升民眾自我健康管理之意識,促進自我保健行為,減少國家醫療支出,預籌中央政府得以參酌台北市民健康卡方案,鼓勵民眾藉由參與社區預防注射、五大癌症與三高篩檢,或參加健康講座、擔任衛生保健志工及參與健身運動課程、保健活動等健康行為,累積點數以換取免費或優惠價格之健康服務,甚而更進一步得以優息費率繳納健保費、診療掛號費等正向誘因措施以強化民眾自我保健意識與作為。爰考量現行「市民健康卡」因受限於「醫療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以致聯合醫院不得設置集點站,民眾必須赴各健康服務中心或社區噬理衛生中心才得以辦理,相當不便民,使得健康卡集點成效大受影響之現實,提案修正「醫療法」第六十一條,明定醫療機構於受託辦理主管機關為增進國民健康所為之活動時,得不受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所謂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之侷限,眸利民眾自我保健行為計畫之推展與落實。
提案人:趙麗雲 呂學樟 吳清池 劉盛良
連署人:費鴻泰 帥化民 陳 瑩 黃偉哲 鄭金玲
楊瓊瓔 江義雄 黃志雄 江玲君 蔣乃辛
潘維剛 李明星 孔文吉 簡東明 郭素春
洪秀柱 蔣孝嚴 盧嘉辰 廖國楝 朱鳳芝
廖正井 楊仁福 羅淑蕾 黃昭順 李嘉進
林滄敏 陳秀卿 林明溱 羅明才 紀國棟
吳育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