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名稱: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私立學校法
會期:07屆03期15次
提案日期:980602
提案影像:0235-0238
提案編號:963委9081
主提案:趙麗雲;劉盛良 ;陳淑慧 ;楊瓊瓔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3 會期第 15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963 號 委員提案第 9081 號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劉盛良、陳淑慧、楊瓊瓔等 32 人,有鑑於我國高等教育長期存在重公立輕和立現象,目前在和立校院受教的學生人數雖較多,卻獲得國家抱注資源較少,端賴各校以自籌財源,包括募款等方式勉力維護教育品質。然而,現行和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卻採行有別於指定捐款公立學校可全額減免稅負之規定,於個人或營利事業指定捐款予特定和立學校時,僅得以部分比率數額作為列舉和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嚴重限縮社會大眾對和校捐贈之意願。爰提案修正和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比照捐實公校做法,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經由財團法人和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和立學校之捐贈,得全數作為列舉和除額或刊為費用或損失,以有效提振和校籌募責源能力,牌利於提升我國和校教育品質,維護和校學生受教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不論個人或營利事業經由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簡稱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贈,必須不指定捐款特定對象才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但是據統計,興學基金會自民國 91 年運作迄今,累計捐款金額雖高達 183 億餘元,捐款來源雖不一,惟全數皆為指定捐款,指定捐款特定學校,顯然對特定對象指定捐贈之減稅優惠,較符合一般捐贈人之捐贈期待。
二、現行法律規定,指定捐款公立學校可全額減免稅金,然而指定捐款私立學校卻有一定比例限制(個人不超過所得總額 50 % ;事業不超過所得總額 25 % )。會以學校雖然有公私之分,但學生應無公私之別,尤以我國高等教育長期存在重公立輕私立現象,目前在私立校院受教的學生人數雖較多,卻獲得國家抱注資源較少(以 96 年度決算而言,約為 88 % (公)與 12 % (私)懸殊之比),端賴各校以自籌財源,包括募款等方式勉力維護教育品質。為維護為數眾多就讀私校學生之受教權益,爰提案修正個人或營利事業經由興學基金會捐贈予特定私立學校者,亦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費用或損失,以期有效提振私校籌募資源能力,裨利於提升我國私校教育品質,改善私立學校之社會公益形象與地位。
提案人:趙麗雲 劉盛良 陳淑慧 楊瓊瓔
連署人:賴士葆 帥化民 林鴻池 羅淑蕾 鄭金玲
郭素春 余政道 陳節如 翁重鈞 吳清池
廖國楝 徐少萍 孔文吉 楊仁福 張嘉郡
羅明才 廖正井 陳秀卿 呂學樟 簡東明
黃昭順 江玲君 曹爾忠 費鴻泰 蔡錦隆
侯彩鳳 洪秀柱 林鴻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