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名稱: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食品衛生管理法
會期:07屆04期01次
提案日期:980918
提案影像:0019-0022
提案編號:1722委9137
主提案:張顯耀;趙麗雲;費鴻泰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4 會期第 1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1722 號 委員提案第 9137 號
案由:本院委員張顯耀、趙麗雲、費鴻泰等 36 人,為弦化我國食品衛生查驗工作之管理,參考先進國家食品藥物管理組織精神及體例,將原委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食品進口檢(查)驗業務,移回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辦理,爰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一元化之管理機制,俾利落實源頭管理之目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針對進口食品之管理,輸入食品之衛生查驗工作,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係由衛生署負責,由於該署在各港埠並未設置食品管理分支機構,爰依行政院於民國七十年核示之「加強食品衛生管理方案一將食品進口查驗事宜暫行委託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理,另於八十一年函送「輸入食品衛生查驗辦法」草案之審查結論,在各港埠設置食品管理分支單位,故目前仍暫行委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
二、為落實源頭管理原則,成立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以期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一元化之管理機制,並在通關時立即納入管理,方能有效防止如類似國際食品消費安全事件之發生及擴大。時值衛生署重整食品藥物管理體系之際,宜併同規劃所有食品相關產品之進口查驗及相關檢驗工作,應回歸該局執行,以落實源頭管理目標。
三、綜上,爰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修正草案,將原委託經濟部標檢局辦理食品進口檢(查)驗業務,移回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辦理。
提案人:張顯耀 趙麗雲 費鴻泰
連署人:林建榮 江義雄 羅淑蕾 郭素春 邱鏡淳
侯彩鳳 洪秀柱 江玲君 廖國棟 蔡錦隆
李嘉進 楊仁福 劉盛良 羅明才 徐少萍
簡束明 呂學樟 陳秀卿 傅崑萁 吳清池
廖正井 盧嘉辰 朱鳳芝 林滄敏 陳淑慧
黃健庭 蔣孝嚴 陳根德 孔文吉 紀國棟
林正二 李復興 張嘉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