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名稱:災害防救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
會期:07屆04期03次
提案日期:981002
提案影像:0071-0074
提案編號:1711委9180
主提案:趙麗雲;楊瓊瓔;潘維剛;羅明才 ;江玲君 ;陳秀卿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4 會期第 3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1711 號 委員提案第 9180 號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楊瓊瓔、潘維剛、羅明才、江玲君、陳秀卿等◎人有鑑於台灣經年飽受颱風、土石流肆虐,或是不定期強震等災害的威脅,以致人民因災害而失蹤須認定死亡的事件勢必一再重現。然依現行法規規定,失蹤者即便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者,仍須等待一年始得為死亡宣告,實難以因應受災家屬據以辦理理賠、撫卹等之急迫需求。僉以本次「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雖將災區失蹤者之死亡認定及核發死亡證明書等處理事項納入,然特別條例畢竟有其特別針對性,且有特定實施效期,爰提案增訂災害防救法第47條之1,將災害失蹤人死亡證明書之核發事宜納入規範,俾一致化處理災害失蹤者之死亡認定及死亡證明書之核發與撒銷效力等等事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之屍體,應為相驗,並由檢察機關核發相驗屍體證明書;另民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然因失蹤之人,如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者,依民法規定尚須等待一年始得為死亡宣告,實難以因應受災家屬據以辦理理賠、撫卹等之急迫需求。
二、行政院雖將本次莫拉克颱風災區失蹤者之死亡認定等處理事項納入「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第19條條文中,但考量台灣經年飽受颱風、土石流肆虐,或是不定期強震等災害的威脅,未來因災害致失蹤,亟需認定死亡的事件勢必有可能重現,若每一次有類此情事發生就須等待立法院立訂特別條例處理,顯然無法因應各次災害發生後,災害失蹤者之死亡認定等處理事項。爰提案修正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之一,增訂災害失蹤人死亡證明書之核發事宜,俾委後凡遇災害時據以處理失蹤者之死亡認定相關事宜。
提案人:趙麗雲、楊瓊瓔、潘維剛、羅明才、江玲君、陳秀卿
連署人:羅淑蕾 鄭啡芬 劉盛良 黃偉哲 江義雄
陳淑慧 李明星 鄭金玲 侯彩鳳 林正二
王進士 曹爾忠 呂學樟 郭素春 廖婉汝
張慶忠 孔文吉 盧嘉辰 黃志雄 康世儒
簡東明 帥化民 紀國棟 洪秀柱 徐少萍
吳清池 李嘉進 廖國楝 楊仁福 朱鳳芝
黃昭順 費鴻泰 周守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