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名稱:藥事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藥事法
會期:07屆04期03次
提案日期:981002
提案影像:0075-0078
提案編號:1006委9181
主提案:趙麗雲;鄭金玲;黃志雄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4 會期第 3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1006 號 委員提案第 9181 號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鄭金玲、黃志雄等 27 人,有鑑於國內每名藥師平均每日調劑處方數量達 165 張,不僅遠超過我國健保及醫院評鑑之規定,更為美國及日本合理調劑量的 4-6 倍。超負荷的藥品調劑工作不僅使調劑錯誤機率大增,也讓多數藥師因而疏於告知病人用藥應行注意事項,導致民眾用藥安全堪應。會以藥事法雖授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卻未將合理調劑數量列為作業準則之必要事項。爰提案修正藥事法第三十七條條文,將藥師每日合理調劑處方數量,以及現行作業準則之規範重點,如作業處所、應有設備、作業內容等,明列為作業準則之具體授權事項,牌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據以訂定合理調劑量並納入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規範中,以期落實維護民眾用藥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藥品調劑業務,係藥師法第十五條之法定業務,該法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分別規範藥師調劑之注意義務;另外,藥事法第三十七條則授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雖明確規範藥品調劑的人員、作業程序等,對於藥師每日合理的調劑量規範卻付關如,然據研究顯示每小時處方調劑數量與調劑錯誤成明顯正相關,顯然實施藥品之合理調劑量有其必要。
二、據民間藥事品質改革團體所作的調查發現,國內約有 6 . 3 %的藥師沒有確認病人姓名即交付藥劑;有六成的民眾認篇需要藥師說明藥品禁忌、副作用及服用藥品注意事項,但僅有 114 的藥師會主動告知前述事項,顯示超負荷的藥品調劑工作讓藥師疏於告知病人如何使用藥品,民眾用藥安全堪慮。
三、根據 93 年中央健康保險局統計推估,國內每名藥事人員每日平均調劑處方達 165 張,不僅遠超過我國中央健康保險局門診規定的 100 張及新制醫院評鑑門急診規定的 70 一 80 張,更遠高於美國的合理劑量 30 張及日本的 4O 張。
四、行政院衛生署曾於 94 年 11 月 29 日召開「研議藥品合理調劑量相關事宜會議」,決議認為實施藥品之合理調劑量,以提升藥事人員之執業功能與服務品質,有其必要性,惜該次會議後,衛生署迄今仍未積極建立合理調劑量制度。爰提案修正藥事法第三十七條條文,將藥師每日合理調劑處方數量,以及現行作業準測之規範重點,如作業處所、應有設備、作業內容等,明列為作業準則之具體授權事項,裨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據以訂定合理調劑量並納入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規範中,以期落實維護民眾用藥安全。
提案人:趙麗雲 鄭金玲 黃志雄
連署人:盧嘉辰 羅明才 黃偉哲 簡東明 張慶忠
林正二 康世儒 廖婉汝 王進士 帥化民
王進士 曹爾忠 呂學樟 郭素春 廖婉汝
陳淑慧 陳秀卿 鄭汝芬 江玲君 徐少萍
楊仁福 鍾紹和 吳清池 劉盛良 廖國楝
李嘉進 朱鳳芝 邱鏡淳 黃昭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