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名稱: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民法第四編親屬
會期:07屆04期04次
提案日期:981009
提案影像:0001-0004
提案編號:1150委9184
主提案:邱毅;趙麗雲;陳秀卿;黃義交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4 會期第 3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1006 號 委員提案第 9181 號
案由:本院委員邱毅、趙麗雲、陳秀卿、黃義交等 28 人,鑑於「民法親屬編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扶養義務減免所規範之範圍過於狹隘,對照近來社會上父母對於子女加害暴行、強制性交、惡意遺棄或其他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有逐漸增加之趨勢,產生撫養義務人對於曾經加害自己之受扶養權利者仍須「依法」扶養之不合理結果,亦有達撫養立法之本質與意涵,爰提出「民法親屬編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藥品調劑業務,係藥師法第十五條之法定業務,該法第十六條至第一、隨著社會環境丕變,人與人之問的關係亦生變化,昔日以道德因素規範的法律規定,亦因目前社會倫理、人道觀念驟變的而產生變數,因此法律也應有所變革,才能隨著趨勢捍衛及保護民眾的權益;故檢視目前民法親屬編依傳統倫理道德規範規定了「直系血親卑親屬對直系尊親屬之扶養義務」,其明訂「卑親屬的義務和責任」,但相對的,卻未規範如尊親屬加害、遺棄卑親屬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等喪失被撫養權利之事由,相較之下兩者之間的對待明顯不公平、不平等,不符平等原則,亦有違人道考量。
二、且依據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統計資料中,有關性侵害事件通報兩造關係統計,從 2007 年至 2009 年 3 月之統計資料顯示‘兩造關係為配偶、直系血親、旁系血親比例竟高達 15 %以上,並有逐漸增加的趨勢;另內政部 113 婦幼保護專線中,有關婚姻關係暴力、家庭成員間暴力及家內兒少保護之諮詢比例高達四成,足見家庭成員之間(兄弟姐妹、父母與小孩)應有的互相信賴、保護的機制,已隨著環境變化及現實生活的壓力產生質變,父母未必絕對是保障小孩的大樹,小孩遭父母遺棄、販賣、強迫賣淫、性侵得逞等諸多倫理悲劇層出不窮,但子女日後仍須背負扶養直系血親的義務,實顯失公平亦有違人道。
三、目前民法規範親屬間互負扶養義務,如未能將上述直系親屬違法行為排除在扶養義務之外,不僅將讓子女長大成人之後,又必須再次面對昔日遺棄或殘害自己的親屬,並背負著沉重的扶養義務,公平正義,至此蕩然無存。
四、故鑑於現今社會環境驟變,父母傷害小孩、性侵及凌虐致死等事件頻傳,事過境遷數十年之後當時之加害人竟本於受扶養權利者之地位,要求昔日的加害對象負起扶養的義務,法院亦不得不依法審判為有理由,產生法律與現實間扭曲的間隙。故提出修正「民法親屬編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以維繫家庭倫理道德觀念,避免法律成為不法加害者之反面保護傘。
提案人:邱 毅 趙麗雲 陳秀卿 黃義交
連署人:翁重鈞 徐少萍 洪秀柱 帥化民 羅明才
吳清池 廖國棟 劉盛良 簡東明 謝國樑
孔文吉 李嘉進 林鴻池 江玲君 潘維剛
郭素春 孫大千 朱鳳芝 紀國棟 周守訓
陳根德 黃健庭 盧秀燕 顏清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