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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09/10/09

提案名稱: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民法第四編親屬

會期:07屆04期04次

提案日期:981009

提案影像:0005-0008

提案編號:1150委9206

主提案:孫大千 ;費鴻泰;趙麗雲;潘維剛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4 會期第 4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1150 號 委員提案第 9206 號

案由:本院委員孫大千、費鴻泰、趙麗雲、潘維剛等 25 人,有鑑終近來社會觀念變遷快速,導致原傳統家庭倫理觀念日漸薄弱,父母對於子女施加暴力、性侵、或做出其他有害子女正常發展之行為有增加之趨努。然許多被家暴、性侵之幼童被社政單位安置後,說此斷了與原生家庭的聯擊,自然受虐家庭的親子關係便無從修補。而如果事隔數十年後,假若當初施暴之生父母又以法律為工具,要求遭虐之受害者負擔起扶養義務,這對於曾遭受家暴、性侵的受害者實屬不合理。爰此,本席等謹擬具「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七條、第一千一百十八條、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等條文修正草案,增刊曾遭受家暴、性侵等被害人得減輕或免除撫養責任條款。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統計, 97 年家庭暴力案件統計有 79 , 874 件,較 96 年增加 lo % ,且有逐年增加趨勢,其中兒童少年遭受暴力案件增幅達 20 % 。另根據內政部兒童局針對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中對施虐者身分進行調查發現,施虐兒童身分以父母(養父母)比例最高,平均竟高達 77 %實令人訝異。

二、基於我國傳統五常倫理,社會講求孝道的要求下,「天下無不是父母」的觀念已經深植於國人心中,然在目前社會中棄養、家庭暴力、性侵等殘害子女之事件層出不窮的情況下,要求這些受虐子女在長大成人後還需擔負扶養施暴者的義務,恐造成此些受害者之二度傷害。

三、根據勵馨基金會等民間團體指出,民國 91 年至民國 95 年間,全國各地地檢署每年平均收到約 640 件遺棄案件,當中約有近一成是這類曾受家暴或性侵受害者。受害者最後卻變成遺棄罪被告的例子,顯然對於受害女子有不公之處”爰此,本席等謹擬具「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七、第一千一百十八條、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增列由扶養義務人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或情節重大者,扶養義務人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之排除條款。

提案人:孫大千 費鴻泰 趙麗雲 潘維剛

連署人:羅淑蕾 陳淑慧 林德福 林鴻池 鄭汝芬

簡東明 李明星 盧嘉辰 蔣乃辛 葉宜津

徐耀昌 張慶忠 賴士葆 盧秀燕 呂學樟

鄭金玲 洪秀柱 郭玟成 楊麗環 王進士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