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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09/10/09

提案名稱:動物保護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

法名稱:動物保護法

會期:07屆04期04次

提案日期:981009

提案影像:0009-0012

提案編號:1749委9187

主提案:吳育昇 ;陳秀卿;羅明才 ;趙麗雲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4 會期第 4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1749 號 委員提案第 9187 號

案由:本院委員吳育昇、陳秀卿、羅明才、趙麗雲等 25 人,認為社會大眾對動物保護之觀念越趨成熟,民眾發現動物受困、遭遇危險,普遍會主動通報警察或消防人員施予緊急救援。然而,需要等待救援之動物若處於和人空間,警消人員礙於法令無法積極救援。因此,提案增訂「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之一」警消人員對動物之救援得對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警察與消防人員除了平日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外,時常也會接到民眾電話要求,甚至是抓蛇、摘蜂窩、救助跌到水溝、受困於隔間裡的小狗、小貓。

二、現行動物保護法在發生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事件且仍在進行狀態中時,並無相關法條授權公權力採取一定比例做為,緊急介入搶救生命。

三、雖然,該法第三卡二條明定,飼主使其飼養之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情節重大且有致死之虞,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但是,若動物遭困於自用私人車輛,車輛所有人不願馬上配合救援,且動物有致死之虞,警消人員是否能請鎖匠打開車門或是逕自打破車窗沒人動物,藉以達到搶救動物生命之目的?

四、為解決上述之窘境,使警消人員能對受困於私人空間之動物採取積極救援,提案增訂「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之一」,使警消人員對動物之救援得對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

提案人:吳育昇 陳秀卿 羅明才 趙麗雲

連署人:江義雄 簡東明 李明星 劉銓忠 丁守中

徐少萍 紀國棟 黃昭順 周守訓 劉盛良

廖國棟 吳清池 李嘉進 林滄敏 蔣孝嚴

孔文吉 盧嘉辰 侯彩鳳 黃健庭 嚴清標

黃義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