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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六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09/10/09

提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六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

法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會期:07屆04期04次

提案日期:981009

提案影像:0081-0084

提案編號:246委9207

主提案:孫大千 ;趙麗雲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4 會期第 4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246 號 委員提案第 9107 號

案由:本院委員孫大千、趙麗雲等 27 人,有鑑於目前國內職業運動緒風盛行,但現行法令對於透過主持賭博或操縱賽事結果而謀取不法利益者,其罪刑明顯不相當;另以利誘或結合暴力,危害生命或身體之方法,迫使他人配合以主持或操縱賭博者,其急行更為重大,更應予以加重處罰。爰此,謹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一 J 新增條文草案,新增於職業賽事中,主持賭博或透過操縱賽事結果而取得龐大不法利益者之刑責,以遏止賭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鑑於國內職業運動簽賭風氣盛行,導致部分球員遭暴力威脅或利益誘惑而打假球,斷送個人比賽舞台,而球迷也因此喪失支持熱情,不願進場加油觀賽。此打假球風波已經嚴重影響國內職業賽事正常發展,不但耗損多年來國家補助職業賽事所付出之經費資源,並也因此衍生諸多社會問題。

二、目前我國刑法對於經營從事賭博,且以操縱賽事而獲取龐大不法利益者,實難有遏阻與懲罰效果,因按現行法律規定,一般民眾聚賭行為與主持或操縱賭博者,均依刑法第 266 條普通賭博罪論處,僅處以一千元以下罰金。但藉主持賭博或操縱賽事結果所生之不法利益,數倍於一般賭博,故對於主持或操縱賭博者,根本不生處罰效果。另現行主持或欲操控賭博結果而獲取利益者,常結合利誘或以暴力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為手段,以達其目的,屬於重大惡行,惟現行規定,對於施暴力脅迫手段者多以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罪論處,僅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主持、操縱與配合者,若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亦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均難收遏止之效,馮規範主持或操縱賭博之犯罪行為,使其罪刑相當,爰擬具「刑法第二百六+七條之一」新增條文草案,以期能減少暴力操控球員比賽事件,增加球員人身安全。

提案人:孫大千 趙麗雲

連署人:林明溱 盧嘉辰 吳清池 林正二 邱 毅

黃義交 鄭金玲 江連福 鄭汝芬 陳根德

賴士葆 林建榮 陳 杰 羅明才 蔡正元

徐耀昌 邱鏡淳 蔣孝嚴 張慶忠 王進士

林滄敏 帥化民 林德福 廖國棟 簡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