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09/10/23

提案名稱: 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

法名稱: 刑事妥速審判法

會期: 07屆04期06次

提案日期: 981023

提案影像: 0075-0084

提案編號: 161委9255

主提案: 謝國樑;趙麗雲;陳秀卿;朱鳳芝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4 會期第 6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161 號 委員提案第 9255 號

案由:本院委員謝國樑、趙麗雲、陳秀卿、朱鳳芝等 26 人,為保障人民有受公正、合法、迅速審判之訴訟權利,落實妥速審判避免人民訟累,及時實現公平正義,爰擬具「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依據司汰院大法官解釋第四四六號解釋及第五三 ○ 號解釋理由書所指,「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乃人民在司法上之受益權,不僅指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得提起訴訟請求權利保護,尤應保障人民於訴訟上有受公正、迅速審判 … … ‘ J ,「 • • 一法官於受理之案件,負有合法、公正、妥速及時處理之義務, … … 」均指出人民受有公正、合法、妥速審理之訴訟權保障;依據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三款之規定,「審判被控刑事罪時,被告一律有權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 … … ( 3 )立即受審,不得無故稽延」,歐洲人權公約第六條第一項: … 在決定對某人的任何刑事罪名時,任何人有權在合理的期問內受到依法設立的獨立與公正的法庭之公平與公開的審訊」,其他國家立法例包括美國、日本、德國均訂有相關規定。為符應人權立國並落實我國憲法保障人民有受合法、公正、妥速審判之訴訟權利,特擬具「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制定要點說明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係為保障人民有受公正、合法及迅速審判之訴訟權利。(第一條)

二、法院審理案件應迅速、妥適,同時注意當事人及被害人之權益,並確保程序之公正適切。(第二條)

三、所有參與訴訟程序之人,應依誠信原則行使訴訟程序上之權利,不得濫用,亦不得無故拖延程序,以達妥速審判之目的。(第三條)

四、落實刑事訴訟法所訂之準備程序與集中審理,以利案件審結。(第四條)

五、為落實集中審理原則,避免訴訟延者,對於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情形,當事人得向上級法院聲請,要求儘速審理,以落實集中審理原則;另羈押係干預人身自由最大的強制處分,故對於羈押中之被告應以優先且特別之方式處理。(第五條)

六、明定案件未能於一定期間內判決確定者,法院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以終結訴訟程序。(第六條)

七、刑事案件符合第六條之規定經法院諭知免訴之判決者,法院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紹法院之民事庭,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上開裁定不得抗告。(第七條)

八、明定案件自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之日或檢察官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日(或第一審繫屬日)起,超過一定期間,且經最高法院數度發回,更審判決為無罪判決者,檢察官不得再行上訴。(第八條)

九、明定第八條案件,於本法施行前已經第二審判決且在得上訴最高法院期問內或已繫屬於最高法院者,均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三章之規定。(第九條)

十、對於檢察官、辯護人妨礙訴訟程序進行之處理。(第十條)

十一、為達妥速審判之目的,其他機關之配合義務。(第十一條)

十二、明定為妥速審判及保障人權,國家應建構有效率之訴訟制度及支援此一目標之體制及環境。(第十二條)

十三、授權訂定相關訴訟規則。(第十三條)

十四、自訴案件準用本法之規定。(第十四條)

十五、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第+五條)

提案人:謝國樑 趙麗雲 陳秀卿 朱鳳芝

連署人:徐少萍 廖國棟 帥化民 郭素春 蔣孝嚴

孫大千 鍾紹和 孔文吉 周守訓 簡東明

劉盛良 黃昭順 陳根德 王進士 吳清池

紀國棟 林滄敏 李復興 江義雄 盧秀燕

侯彩鳳 鄭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