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名稱: 破產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 破產法
會期: 07屆04期06次
提案日期: 981023
提案影像: 0149-0152
提案編號: 1066委9275
主提案: 吳育昇 ;周守訓 ;陳秀卿;楊仁福;陳淑慧 ;羅淑蕾;趙麗雲;林鴻池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4 會期第 6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1150 號 委員提案第 9270 號
案向:本院委員黃淑英、賴清德、蘇震清、趙麗雲等 30 人,鑑於近來部分負扶養義務之人幼時遭受扶養權利人遺棄或身體、心理上的侵害,按我國民法規定,該等扶養義務之人仍需負擔扶養義務。為延續對被害人之保護,爰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近來常發生部分扶養義務人幼時遭受扶養權利人遺棄或家暴、性侵等身體及心理的侵害,卻於成年後遭其該扶養權利人提起遺棄罪告訴之事件。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規定,對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扶養義務,僅得減輕不得免除,且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七條規定,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要件無謀生能力限制,然要求扶養權利人扶養幼時遺棄或侵害之加害人,顯失公平。為延續對幼時受遺棄及身體、心理侵害被害人的保障,參考法國民法第二百零七條及德國民法第一千六百十一條,認直系尊親屬受扶養權利之行使,於必要時仍應有所限制。爰擬具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修正,並增訂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規定,受扶養權利人若有無正當理由未盡其對扶養義務人之扶養義務、或曾對扶養義務人、配偶及其二親等內之直系親屬為身體或心理上侵害之情形,情節重大,由扶養義務人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者,扶養義務人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
提案人:黃淑英 賴清德 蘇震清 趙麗雲
黃昭順 黃義交
連署人:陳 瑩 陳亭妃 柯建銘 陳節如 劉建國
田秋董 林建榮 吳清池 徐少萍 王幸男
蔡同榮 蔡錦隆 郭素春 郭玟成 廖國棟
孫大千 黃偉哲 侯彩鳳 李鴻鈞 蔣孝嚴
鄭金玲 張嘉郡 王進士 林鴻池 劉盛良
江義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