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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09/10/23

提案名稱: 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 著作權法

會期: 07屆04期06次

提案日期: 981023

提案影像: 0161-0164

提案編號: 553委9278

主提案: 徐中雄;趙麗雲;陳秀卿;李復興;周守訓 ;盧秀燕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4 會期第 6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553 號 委員提案第 9278 號

案由:本院委員徐中雄、趙麗雲、陳秀卿、李復興、周守訓、盧秀燕等 40 人,有鑑終學習障礙者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導致閱讀、書寫及數字等方面產生障礙,尤以閱讀障礙最為普遍。而學習陣礙學生於求學過程中,極度仰賴有聲書之輔助,然因現行法只明列視覺障礙者及聽覺機能障礙者可合法使用有聲書,忽略學習障礙者之需求,爰提案修改「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擴大合法使用有聲書之障礙者類別,以維護學習障礙學生之受教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學習障礙」係屬於特殊教育法所規範之身心障礙者,據教育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基準」針對「學習障礙」的定義為:係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導致學生在聰、說、讀、寫、算之學習,表現出注意力、知覺辨識、記憶、理解、推理或表達等能力有顯著困難者。學習障礙為統稱一群不同心理歷程異常之類型,如閱讀障礙、書寫障礙、數學障礙、知動協調異常、注意力缺陷、或記憶力缺陷等,其中又以閱讀障礙最為普遍。

二、由此可見,學習障礙是一種隱形不易被發現、終生、不可逆的身體障礙。根據特殊教育通報網之統計,目前全台之學習障礙者約有 20,270 人,、由於鑑定過程繁雜,許多學障者未被發現,亦造成其無法獲得適當教育。其次,學習障礙學生中約有 80 %會產生閱讀障礙,雖視力無問題,但在辨識、認知上會發生異常,需要特殊教材,例如有聲書之輔助。

三、然現行法僅明列視覺及聽覺機能障礙者可合法使用有聲書,其它對象皆不得重製相關著作,要不就得付高額之著作使用費用。故多數學習障礙學生,往往需要家長在家逐字逐句的將課本內容報讀給孩子聽,或自行錄音;而自行錄製之有聲書,亦受本法第五十一條規範,僅能供自己或家庭使用,若要與其他同障別之障礙生或家庭分享,則需獲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過程繁瑣,更添學障生及家長的辛苦。

四、學習障礙並非智力障礙,其輔助教材一向取得不易,為能有效協助學習障礙學生克服學習困境,增加其學習便利性與效能,保障其受教權,爰將學習障礙者納入合法使用有聲書之對象。

提案人:徐中雄 趙麗雲 陳秀卿 李復興 周守訓

盧秀燕

連署人:鄭金玲 紀國棟 黃義交 林正二 費鴻泰

王進士 陳福海 侯彩鳳 孔文吉 林建榮

簡東明 丁守中 洪秀柱 郭素春 陳淑慧

朱鳳芝 林滄敏 廖國棟 黃志雄 羅明才

吳育昇 蔣孝嚴 吳清池 劉盛良 張嘉郡

楊仁福 江玲君 蔣乃辛 賴清德 陳根德

徐少萍 翁重鈞 黃昭順 孫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