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名稱: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 政府資訊公開法
會期: 07屆04期06次
提案日期: 981023
提案影像: 0187-0190
提案編號: 1606委9289
主提案: 郭素春 ;羅淑蕾;趙麗雲;費鴻泰;周守訓 ;吳育昇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4 會期第 6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1606 號 委員提案第 9289 號
案由:本院委員郭素春、羅淑蕾、趙麗雲、費鴻泰、周守訓、吳育昇等 28 人,鑑於全球暖化、溫室效應擴大,全球氣候大幅改變,對公共設施安全需求也增加,在民眾安全意識高漲的今日,政府有必要針對公共設施之相關使用年限、安全維護、維修計畫、危險程度、工程品質向全民完全揭露,以提昇全民在使用公共設施時之安全保障,爰此擬具「政府資訊公閉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敦促政府提高風險管理之意識及能力,以貼近民眾需求,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公共工程為人民委託政府行使公權力之具體作為的一部分。廣意而言,公共建設也是一項商品,人民可視為公共建設之購買者,亦是消費者,針對動輒數十億、上百億之公共工程,除必須符合政府相關發包、營建規範外,其所應具備之品質、使用規範、保固期限、安全風險、維修計畫等事項,人民皆有知的權利,民眾在使用公共設施時也同時了解其使用風險,尤其道路、橋樑及公共聚集場館須提供安全履歷表,才能對民翠生命、財產提供更進一步之保障。
二、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國家賠償只能消極的彌補政府疏失,緩不濟急且無法改變失去生命、失去家園對人民所帶來之傷害,相對於國家賠償之消極作為,政府積極公布公共設施之相關資訊,提供民眾在高風險時間(如颱風來襲、地震時)使用公共設施重要參考之依據。
三、近年來一般商品之資訊揭露或服務之標示立法作為上,已有明顯的進步,但對公共建設而言,資訊明顯不足,舉凡使用年限、維護狀況、維修項目、安全上應注意事項,消費者皆無法查明,如任憑資訊落差擴大,商品狀況不明,民眾在使用公共設施之風險完全由人民承受,在此民意高漲、消費者意識抬頭的二十一世紀,政府應加速資訊公開化的腳步,須更貼近民意,符合人民需求。
四、在全球暖化、溫室效應擴大的時代,我國面對天災地變考驗的頻率及強度也日益提高,政府應體認公共工程與民眾之關係,有如商品或服務之於消費者之關係,公共工程品質直接影響人民生命及財產,因此更須同步提昇其管理能力,提高風險管理之意識及能力,期盼借由公共工程資訊公開化以重建人民對公共工程品質之信賴感。
提案人:黃義交 賴清德 周守訓 蔡錦隆 趙麗雲
連署人:翁重鈞 吳清池 徐少萍 蔣乃辛 羅明才
陳秀卿 王進士 陳淑慧 陳根德 廖國棟
朱鳳芝 楊仁福 徐中雄 林明溱 李明星
侯彩鳳 江玲君 張嘉郡 劉盛良 鄭金玲
蔡錦隆 孔文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