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會期: 07屆04期07次
提案日期: 981030
提案影像: 0005-0008
提案編號: 979委9290
主提案: 盧秀燕 ;趙麗雲;鄭金玲;郭素春 ;周守訓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4 會期第 7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979 號 委員提案第 9290 號
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趙麗雲、鄭金玲、郭素春、周守訓等34人,鑒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是我國處理通訊傳播管理事項之最高主管機關,惟該會組織法中欠缺相應的「退場機制」造成國會及民眾無法監督委員之適任性與績效。這不僅違反民主政治,更打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作為最高主管機關的威信。爰此,本席特提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修正案」,以維民主政治、民意監督之精神。足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考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誨設目的,旨在「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促進通訊傳播健全嶺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有效辦理通訊傳播管理事項,確保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及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該會作為我國處理通訊傳播管理事項之最高主管機關,委員決策及言行動見觀瞻,其公正性與績效不僅緊密關係我國通訊傳播管理事項之推行也影響社會大眾切身權益。
二、然而,該會組織條例既定有任命委員之進場機制,卻缺乏相應「退場機制」的情形並非妥適。退場機制付之闕如使來自人民的權力只能放不能收,即使有違公務人員德行、施政績效不佳或政策錯誤亦無責任條款要求執掌官員負責。國會及民眾無法監督委員之績效與適任性,也不免令民眾產生「只知進場,不知退場,官官相護,行政怠惰」之嫌。這不僅產生民主赤字,更打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作為最高主管機關的威信,顯見缺乏退場機制問題必須補正。
三、爰此,本席特提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修正案」,以維民主政治、民意監督之精神。
提案人:盧秀燕 趙麗雲 鄭金玲 郭素春 周守訓
連署人:黃偉哲 賴士葆 葉宜津 李俊毅 李明星
余 天 張嘉郡 蘇震清 楊仁福 邱議瑩
林正二 陳 杰 林德福 紀國棟 蔡錦隆
陳根德 林鴻池 陳秀卿 吳清池 蔡正元
劉盛良 林建榮 鍾紹和 朱鳳芝 侯彩鳳
廖國棟 費鴻泰 孔文吉 徐少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