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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09/10/30

提案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

會期: 07屆04期07次

提案日期: 981030

提案影像: 0013-0016

提案編號: 1450委9292

主提案: 盧秀燕 ;周守訓 ;郭素春 ;趙麗雲;鄭金玲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4 會期第 7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1450 號 委員提案第 9292 號

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周守訓、郭素春、趙麗雲、鄭金玲等 34 人,鑒於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是我國處理消費者保護事務之最高主管機關,惟消費者保護法中關於委員任命之規定並未周嚴,也欠缺相應的「退場機制」,造成國會及民眾無法監督委員之適任性與績效。這不僅違反民主政治,更打擊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作為最高主管機關的威信。爰此,本席特提出「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條修正案」,以維民主政治、民意監督之精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考察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籌設目的,旨在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該會作為我國處理消費者保護事務之最高主管機關,委員決策及言行動見觀瞻,其公正性與績效不僅緊密關係我國處理消費者保護事務之推行也影響社會大眾切身權益。然而該會組織辦法中,委員進場機制規定相當草率,完全缺乏民意之審核與授權,實違反民主政治、主權在民的基本精神。

二、另就該會組織條例既定有任命委員之進場機制,卻缺乏相應「退場機制」的情形並非妥適。退場機制付之闕如使來自人民的權力只能放不能收,即使有違公務人員德行、施政績效不佳或政策錯誤亦無責任條款要求執掌官員負責。國會及民眾無法監督委員之績效與適任性,也不免令民眾產生「只知進場,不知退場,官官相護,行政怠惰」之嫌。這不僅產生民主赤字,更打擊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作為最高主管機關的威信,顯見缺乏退場機制問題必須補正。

三、晉此,木席特提出「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條修正案」,以維民主政治、民意監督之精神。

提案人:盧秀燕 周守訓 郭素春 趙麗雲 鄭金玲

連署人:黃偉哲 賴士葆 葉宜津 李俊毅 李明星

余 天 張嘉郡 蘇震清 楊仁福 邱議瑩

林正二 陳 杰 林德福 紀國楝 蔡錦隆

陳根德 林鴻池 陳秀卿 吳清池 蔡正元

劉盛良 林建榮 鍾紹和 朱鳳芝 侯彩鳳

廖國棟 費鴻泰 孔文吉 徐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