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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09/11/27

提案名稱: 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 大眾捷運法

會期: 07屆04期11次

提案日期: 981127

提案影像: 0023-0026

提案編號: 1429委9381

主提案: 趙麗雲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4 會期第 11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1429 號 委員提案第 9381 號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等 21 人,有鑑於現行大眾捷運法雖對攜帶「未經許可」之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者科以罰鍰,卻經常可見民眾和攜寵物來車之情形。侖以現今民眾與寵物問多以家人相許,同居共食、同進同出,已然成為生活常態,渠等共同搭來舟車若予嚴格限制,等同剝奪飼主交通權益,至若民眾私自違法藏置動物於隨身行李,一旦動物脫離行李,則反而對其他來客造成安全顧慮並有礙及搭乘品質之虞。爰提案修正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八款,放寬對「關入籠內」之動物進入站區及車輛之限制;另鑑於同法第一項第九款有關限制民眾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之規定,較之歐美國家及台鐵、高鐵之限制還嚴,對年長或健康情況有特別需求之民眾尤不恰當,爰提案修正同法條第一項第九款,放寬對「白閉水」飲用的限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民眾飼養寵物風氣日益普遍,大眾捷運法雖規定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者會被處以罰鍰,然仍有民眾將寵物裝入隨身行李袋,若寵物自行脫離行李袋將反而影響乘車品質之虞。爰提案修正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八款,放寬對攜帶經許可或關入籠內之動物進入捷運站區或車輛者處以罰鍰之規定,並明確規範攜入之動物必需關入籠內,避免動物傷人情事。

二、據查,歐美先進國家大都允許乘客在搭乘捷運時進行飲食,且台灣鐵路局與台灣高速鐵路公司均現行規定均未限制旅客飲用水。據此,台北及高雄捷運公司皆以維護站區清潔為理由,限制民眾飲用水,顯然標準不一,尤以民眾搭乘捷運時間至多可達一小時,旅途中的確可能發生民眾有因身體健康需要而必須飲水之情況。爰提案修正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九款,放寬飲用白開水的限制。

提案人:趙麗雲

連署人:王進士 張慶忠 劉盛良 黃偉哲 陳 瑩

江義雄 羅淑蕾 林淑芬 林炳坤 康世儒

呂學樟 吳清池 盧嘉辰 楊仁福 簡東明

徐少萍 孔文吉 侯彩鳳 朱鳳芝 陳根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