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名稱: 教師法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 教師法
會期: 07屆04期13次
提案日期: 981211
提案影像: 0031-0032
提案編號: 1559委9404
主提案: 趙麗雲;潘維剛;陳淑慧 ;鄭金玲;朱鳳芝;陳秀卿;李復興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4 會期第 13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1559 號 委員提案第 9404 號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潘維剛、陳淑慧、鄭金玲、朱鳳芝、陳秀卿 i 李復興等銘人,有鑒於涉及性侵害行為之教師已屬嚴重,在考量受害學生感受與社會觀瞻的前提下,對該類教師理應排除其停胯期間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規定之適用,爰提案修正教師法第十四條之三。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教師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已明定,涉及性侵害行為教師,其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但由於同法第十四條之三規定,教師停聘期問仍應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顯然有失社會公義,業已引發諸多輿論之批評。
二、因涉及性侵行為而被停聘調查之教師惡行重大,且可能涉及犯罪對象是同校中絕對弱勢之學生,該類教師停聘調查期問若仍支予薪給,不僅受害學生及其家長情何以堪,亦有變相支持該等教師之虞,而有礙社會觀蟾。爰建議該類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惟若案經調杳後無此事實並依法回復聘任者,則予補發全部本薪(年功薪)
提案人:趙麗雲 潘維剛 陳淑慧 鄭金玲 朱鳳芝
陳秀卿 李復興
連署人:呂學樟 吳清池 李明星 黃昭順 羅明才
蔣乃辛 張嘉郡 廖國棟 徐少萍 盧嘉辰
簡東明 郭素春 侯彩鳳 帥化民 丁守中
吳育昇 楊瓊瓔 徐耀昌 劉盛良 紀國棟
楊仁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