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
法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會期: 07屆04期13次
提案日期: 981211
提案影像: 0037-0084
提案編號: 932委9406
主提案: 侯彩鳳;林鴻池;徐中雄;張嘉郡 ;鄭汝芬;吳清池;郭素春 ;陳秀卿;趙麗雲;洪秀柱 ;吳育昇 ;羅明才 ;盧秀燕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4 會期第 13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932 號 委員提案第 9406 號
案由:本院委員侯彩鳳、林鴻池、徐中雄、張嘉郡、鄭汝芬、 吳清池、郭素春、陳秀卿、趙麗雲、洪秀柱、吳育昇、羅明才、盧秀燕等 37 人,有鑑於民國九十二年「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頒布實施以來,全球化浪潮對我國經濟、社會、人文、家庭結構等面向產生偌大衝擊,且當前社會變遷快速,貧富差距加劇,家庭功能弱化,使得兒童及少年所處之成長環境更形複雜、嚴峻。為妥善關照兒童及少年之多元需求,增進其福祉與權益保障,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條文修正草案,擴大該法之範疇與內涵,俾使法令更形完備,足以因應當前兒童及少年成長發展所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草案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原有之章節架構進行全文修正,並將該法之條文數由現行之七十五條擴增為九十二條。
二、據兒福聯盟統計,從民國九十四年邱小妹人球案起算,截至九十八年四月黃小妹燙嬰案、張姓女童遭生父毒打致死案為止,四年來已至少有 70 名兒童少年受虐致死 • 另據內政部兒童局兒保通報統計,「鄰居及社會人士」所通報的兒少保護案件數,最近三年來雖有增加,但以民國九十七年為例,來自鄰里的通報比例仍僅占 12 %。事實上,兒童少年受虐或遭不當對待,街坊鄰里明明已察覺異狀,卻知情不報,導致錯失搶救良機,孩子最終不幸死亡的悲劇仍所在多有。為建構社區化之兒少保護服務網絡,使兒虐案件得以及早通報,爰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本草案第四十一條),將職務可深入鄉間及都市基層、並熟悉社區住戶背景及生活概況之村(里)長、鄰長、村(里)幹事及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納入兒保責任通報範圍,藉由上開社區基層人士之參與,使兒少保護通報網絡更為周延綿密。
三、鑑於兒童及少年受虐、家長攜子自殺事件頻傳,為健全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之三級預防體系,有必要針對遭逢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困境,致使兒童及少年未獲適當照顧之高風險家庭,提供預防性、支持性與補充性服務,以強化兒少保護之次級預防功能,爰新增本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款,賦予實施多年之「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服務方案」有明確法源。
四、國內醫學研究發現,台灣成人酒精濫用及酒癮的終生盛行率為 3 . 72 % ,依此數字粗估,約六十五萬的成人有酒精濫用及酒癮問題,另有約三萬名藥物濫用者。兒福聯盟亦估計,全國至少有三千名兒童少年因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沈迷酒精或毒品,其安全、生活與身心發展飽受威脅。為確保兒童及少年之人身安全與生活基本需求之滿足,爰新增本草案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明訂地方政府與衛生主管機關須分工合作,針對因酒癮、藥物濫用而未妥善照顧家中兒少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由衛生主管機關主責其戒癮治療,另由地方政府依個案需求提供其托育服務、生活扶助、就業輔導等必要協助,以增加成癮者接受戒治之成效,進而保障兒童及少年之生存與成長權益。
五、為避免販嬰情事發生,維護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爰新增本草案第十九條,明訂收出養媒合服務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限,且任何人不得以提供收出養媒合服務營利。另參酌海牙國際公約之精神,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八條(本草案第二十條),增列收出養媒合服務應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此外,亦參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增列本草案第二十一條,明訂除各級主管機關及經許可之機構、法人外,任何人不得以公開方式散布、播送或刊登收出養媒合廣告,以防杜販嬰事件發生。
六、「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不得因兒童及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國籍或其他身分之不同而有任何差別待遇。我國雖非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會員國,惟為善盡我國作為國際社會成員之責任,避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之兒童少年因國籍問題致其權益無法受到保障,爰新增本草案第二十二條,明訂政府對於無法確認身分與國籍之兒童及少年,應協助其確認身分、國籍、申請居留、歸化、定居或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並且在其取得國籍之前,享有本法所保障之權益。
七、學校為兒童及少年在家庭外之主要生活場域,惟近年來因社會、經濟、家庭、同儕等環境因素所引發之學生輔導需求甚鉅,為強化本法對於受虐兒童及少年之通報、保護及處遇、對中輟生與非行兒童少年之輔導,以及本法其他福利與保護服務之成效,爰新增本草案第六十二條,將部分縣市試辦多年且有實效之學校社工制度正式法制化,明訂各級中、小學應設置社會工作人員。
八、為擴大對兒童及少年閱聽權益之保障,使其免受暴力、色情、恐怖、血腥、猥褻等有害其身心健康之媒體資訊影響,爰新增本草案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另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內容。
提案人:侯彩鳳 林鴻池 徐中雄 張嘉郡 鄭汝芬
吳清池 郭素春 陳秀卿 趙麗雲 洪秀柱
吳育昇 羅明才 盧秀燕
連署人:費鴻泰 林德福 鄭金玲 蔣乃辛 翁重鈞
徐少萍 簡東明 黃昭順 朱鳳芝 廖國棟
黃義交 楊麗環 孫大千 江玲君 徐耀昌
黃志雄 謝國樑 蔣孝嚴 楊瓊瓔 賴清德
王進士 劉盛良 陳 杰 紀國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