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會期: 07屆04期14次
提案日期: 981218
提案影像: 0117-0120
提案編號: 756委9442
主提案: 羅明才 ;趙麗雲;郭素春 ;朱鳳芝;江義雄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4 會期第 14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756 號 委員提案第 9442 號
案由:本院委員羅明才、趙麗雲、郭素春、朱鳳芝、江義雄等胎人,鑒於國內酒駕肇事致死率仍居高不下,為保障用路人的安全,有效嚇阻酒後駕車之行為實為當務之急,美國亞利朵納、喬治亞、愛達荷、俄玄俄等州更針對搭載充童之酒駕行為予以重罰,故為避免酒駕行為危害孩童生命安全,應嚴加懲處有此等行為之駕駛,以達震懾作用,特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年來,國內酒駕肇事致死率仍居高不下,內政部警政署分析民國 97 年 Al 類道路交通事故一駕駛人肇事原因,以「酒醉(後)駕車 J 發生 474 件、佔 22 %為最多,另觀民國98年 1?6 月 Al 類道路交通事故統計,仍以「酒醉(後)駕車」 1 對件、佔 19.73 %為最多:雖酒後駕車與肇禍出事不必然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但兩者具有高度的關聯性已是不爭之事實,故嚇阻酒後駕車之行為危害用路人的安全仍為當務之急。
二、針對酒後駕車之行為,各國政府無不祭出重罰,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署( NHTSA ) 更指出, 2007 年問全國兒童死於與酒精有關的交通車禍為 245 人,其中超過 50 % ( 130 人)是死於酒駕的車中,故美國亞利桑納、喬治亞、愛達荷、俄亥俄等州的法律規定都針對搭載兒童的酒駕給予更嚴厲的處罰,以保障兒童生命安全,有效減少酒駕之情形。
三、酒駕行為不僅危害駕駛自身安全,更涉及公共危險罪,其中美國抗議司機酒後駕駛母親協會( MADD )更指出,酒駕且車上搭載孩童者不僅危害其生命安全,更有道德上之缺失,構成虐待兒童之行為。鑒於上述,為避免酒駕行為危害孩童生命安全,應嚴加懲處有此等行為之駕駛,以達震懾作用,減少酒駕肇事之憾事。
提案人:羅明才 趙麗雲 郭素春 朱鳳芝 江義雄
連署人:徐少萍 帥化民 楊瓊瓔 洪秀柱 蔣孝嚴
陳 杰 羅淑蕾 吳育昇 楊仁福 李鴻鈞
李明星 劉銓忠 翁重鈞 廖國棟 林滄敏
盧嘉辰 吳清池 簡東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