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電業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09/12/25

提案名稱: 電業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 電業法

會期: 07屆04期15次

提案日期: 981225

提案影像: 0039-0042

提案編號: 660委9452

主提案: 趙麗雲;黃義交;丁守中;楊瓊瓔;張嘉郡 ;洪秀柱 ;吳育昇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4 會期第 15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660 號 委員提案第 9452 號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黃義交、丁守中、場瓊瓔、張嘉郡、洪秀柱、吳育昇等 27 人,有鑑於現行的學校用電優惠措施雖已行之有年,最近卻被檢討以不具法源依據而有被取消之虞。僉以我國教育預算原 C 捉襟見肘,如取消電價優惠,努將排擠原定教育計劃施政經費,且恐加深城鄉學校環境之差距,礙及學生受教權益及其健康與安全等。爰提案修正電業法第六十五條,比照公用事業將各級公和立學校納入用電優惠對象,俾保障學校基本用電之需求,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院經濟委員會於審查明(卯)年度台電預算時,有委員提案作成決議,要求台電不再給予學校用電優惠。其考量原因係以學校用電優惠不具法源依據,而長期優惠措施已影響台電正常營運權益,學校用電既屬必須,理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編列預算支應。

二、據查,目前各級學校用電優惠措施中,國民中小學所占比例最高(98年度各級學校電費減收金額約 9.56 億,其中國民中小學約 9 億元)。然國民中小學預算結構上,人事經費比重高占 83 % ,其他業務費及設備費僅占 17 % ,且各項預算均有既定用途,實無法於原預算內調整支應台電取消優惠後所需支應之電費;另據主計處表示,近年來國家財務負擔極重,實無能力再增額學校用電經費,如取消電價優惠措施,勢將嚴重排擠已不寬裕之教育經費。

三、原教育預算既無法調整額外增加電費支出,勢必造成校方採取較不合理或不適當之用電節約方式,例如刻意減少學生照明及教學設施所需之各項用電,恐嚴重影響學校教學、學生健康及安全等。

四、爰提案修正電業法第六十五條,將各級公私立學校比照公用事業納入用電優惠對象,俾因以具體法源依據,保障學校基本用電之需求,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提案人:趙麗雲 黃義交 丁守中 楊瓊瓔 張嘉郡

洪秀柱 吳育昇

連署人:江義雄 廖國楝 江玲君 蔣乃辛 黃志雄

林明溱 林鴻池 林正二 賴士葆 林郁方

羅明才 徐少萍 劉盛良 翁重鈞 鄭麗文

鄭金玲 楊仁福 王進士 吳清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