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名稱: 運動產業發展法草案
法名稱: 運動產業發展法
會期: 07屆05期05次
提案日期: 990319
提案影像: 0055-0066
提案編號: 1126委9543
主提案: 趙麗雲;呂學樟;鄭金玲;陳淑慧 ;廖國棟;郭素春 ;林建榮 ;周守訓 ;盧秀燕 ;陳秀卿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5 會期第 5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1126 號 委員提案第 9543 號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呂學樟、鄭金玲、陳淑慧、廖國棟、郭素春、林建榮、周守訓、盧秀燕、陳秀卿等 35 人,有鑑於運動與動態休閒活動不僅可促進健康體能,有助於抒解國家健保費支出的沈重壓力,同時也是「知識型服務業」興盛時期深具經濟價值的生產財。職是,全球運動產業之發展規模與策略在各國經濟發展中所占地位已日趨重要,且已為許多國家創造可觀的經濟產值與就業機會。分以我國近年來健保支出平均達 4,000 億元,已高占全國外銷出 p 總值的 5.57 % ,而平均每人每年以健保就診次數 15 次則遠高鈴運動休閒產業發達及衛生教育先進國家,爰擬訂運動產業發展法草案,提請審議,俾予周整配套引進民問活力,協力雅展運動產業政策,牌益於全民健康與生命品質的提升,並積極誘發運動休閒健康產業於國家整體經濟發展與全民健保永續經營上之隱性貢獻。
說明:本法共計三十五個條文,分為六個章節:助、租稅優惠、公有不動產之運用、附則總則、財團法人運動產業發展基金會、協助及獎補。立法重點如下:
一、明定本法之立法意旨。(第一條)
二、明定本法「運動產業」、「運動事業」、「大型運動設施」之名詞定義與適用範疇。(第二至第四條)
三、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第五條)
四、明定行政院應成立跨部會之協調機制。(第六條)
五、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制定運動產業發展政策及年報。(第七條)
六、明定政府機關辦理本法有關之採購,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採購辦法辦理,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第八條)
七、明定政府應設置運動產業發展基金會。(第九條)
八、明定政府運動產業發展基金會之經費來源。(第十條)
九、明定主管機關應對何種事項採取適當之協助或獎勵或補助措施。(第十一條)
十、明定政府應提供運動事業融資、保證等協助。(第
十二條)
十一、明定政府應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參與或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並得發放運動體驗券。(第十三條)
十二、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提供國際市場開拓之協助。(第十四條)
十三、明定主管機關應就申請重大投資案件,設置單一窗口辦理。(第十五條)
十四、明定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設施等應保留廣告空間予運動產品或服務。(第十六條 )
十五、明定公有資產之運用。(第十七條)
十六、明定政府應協助設置運動產業聚落。(第十八條)
十七、明定政府培育運動產業人才之相關事項。(第十九條)
十八、明定學校進用運動產業人才不受學歷限制之規定。(第二十條)
十九、明定外籍專家來台工作許可。(第二十一條)
二十、明定主管機關得輔導或輔助民間機關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認證基準。(第二十二條)
二十一、明定主管機關應表揚優秀運動產業業者及人員。(第二十三條)
二十二、明定租稅獎勵措施。(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八條)
二十三、明定政府機關得協助事業運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第二十九條)
二十四、明定開發大型運動設施及相關公共設施用地所需用地之規定。(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三條)
二十五、明定本法施行細則之訂定及公布施行日。(第
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五條)
提案人:趙麗雲 呂學樟 鄭金玲 陳淑慧 廖國棟
郭素春 林建榮 周守訓 盧秀燕 陳秀卿
連署人:簡東明 林明溱 許舒博 馬文君 鄭汝芬
張嘉郡 侯彩鳳 盧嘉辰 吳清池 蔡正元
徐少萍 劉盛良 江玲君 孔文吉 紀國棟
林正二 鍾紹和 朱鳳芝 江義雄 陳根德
楊仁福 林滄敏 羅淑蕾 丁守中 羅明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