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名稱: 醫師法增訂第八條之三條文草案
法名稱: 醫師法
會期: 07屆05期06次
提案日期: 990326
提案影像: 0045-0048
提案編號: 214委9561
主提案 趙麗雲;劉盛良 ;郭素春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5 會期第 6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214 號 委員提案第 9561 號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劉盛良、郭素春等 32 人,有鑑於我國醫療糾紛與日俱增,但糾紛處理機制卻仍不健全,一旦醫療事故發生常衍生激烈爭執,不但傷害醫病關係,更耗費鉅大社會成本。侖以歐美等國行之有年類似強制汽車第三責任保險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成認為是既能降低醫院風險,又能保障病息權利的良方。而我國因現行法規並未對醫療行為人及經營者課以強制責任保險之義務,以致醫界投保醫療責任保險的情形既不普遍,績效亦不彰顯。爰提案增訂醫師法第八條之三,明定醫師執業應投保強制醫療責任保險,一則協助醫師及醫療機構風險責任的分擔;二則合理有效解決醫療糾紛,促進健康的醫療生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觀察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每年受理司法、檢察機關委託醫療糾紛鑑定工作案件數量的變化, 76 - 86 年間平均約 191 件、 86 - 91 年平均約 347 件、 92 - 96 年平均每年約為 430 件, 98 年更達 553 件,此數字尚未加入私下和解及病家放棄訴訟的醫療糾紛事件,顯見台灣醫療糾紛隨著時代、社會的變遷而有急遽增加的趨勢。
二、根據研究發現,醫師醫療責任保險既能降低醫院風險,又能保障病患權利,會為處理醫療糾紛的良方。爰此,世界先進國家,包括美國、日本、英國等均有類似的制度,其實施結果,也咸認在實現對患者權利的救濟、醫師醫療風險的轉移、醫療糾紛成本的降低、醫療糾紛處理效率的提升,都有積極正面的意義。也因此,先進國家遂紛紛以立法強制全面加保方式積極推動醫療責任保險,以美國為例,每位醫師都必須加入強制責任保險,否則不准加入醫師公會或發給執業執照,大型醫院也不願聘僱。
三、目前我國雖然產險業者已開辦醫療責任險,一為醫師責任險,一為診所綜合險,但因現行法規並未對醫療行為人及經營者課以強制責任保險之義務,加上消保法之無過失責任不適用於醫療行為,因此醫界投保醫療責任險的情形並不普遍,也因而影響到分攤風險的成效與投保費用的成本效益。
四、另據醫療法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基此,目前國內雖有過失醫療責任險,但須經法院判決認定醫師有過失時才予理賠。然據研究報告顯示,只有 28 %的醫療事故是因過失行為所引起的,換言之,只有不到三成左右的病人得於醫療糾紛發生時透過現行制度得到理賠,但對於發生醫療事故的醫師而言,即便法院判決確定其並無過失,卻仍多飽受病家採取激烈方式強求索賠,諸如抬棺抗議、撒冥紙、黑道恐嚇等,甚至一再訴諸司法途逕,備受煎熬。
五、此外,由於醫療糾紛發生後,病家索賠數額不貲,醫師為減少醫療糾紛的風險,將本來可以直接人為判斷的結論,大都轉由透過儀器檢查來作最終判斷,導致醫療費用的節節高升,或是醫師為了避免風險,消極的拒絕醫治?最後受損失的還是患者。
六、爰提案增訂醫療法第十五條之一,明定醫療機構之開業應投保強制醫療責任保險,同時修正第八十二條,一則協助醫師及醫療機構風險責任的分擔;二則合理有效解決醫療糾紛,促進健康的醫療生態。
提案人:趙麗雲 劉盛良 郭素春
連署人:林正二 林德福 鄭金玲 曹爾忠 黃志雄
陳淑慧 蔡正元 蔣乃辛 楊瓊瓔 林明溱
賴士葆 黃義交 盧秀燕 馬文君 張嘉郡
丁守中 徐少萍 林滄敏 侯彩鳳 蔣孝嚴
吳清池 帥化民 朱鳳芝 楊仁福 孔文吉
簡東明 林建榮 孫大千 紀國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