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
會期: 07屆05期06次
提案日期: 990326
提案影像: 0051-0054
提案編號: 1542委9563
主提案: 徐中雄;趙麗雲;江玲君 ;陳秀卿;郭素春 ;周守訓 ;盧秀燕 ;黃昭順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5 會期第 6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1542 號 委員提案第 9563 號
案由:本院委員徐中雄、趙麗雲、江玲君、陳秀卿、郭素春、周守訓、盧秀燕、黃昭順等 31 人,有鑑淤校園發生教師、職員性侵害或性騷擾學生事件層出不窮,然因校方為息事寧人,淡化犯罪事實,隱匿通報,僅要求加害人轉校或調職處分,造成多校學生受害,擴大受害層面。學校對於加害教師或職員多所保護,卻無視於受害學生的權益以及其他學生之安全考量,爰提案修改「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嚴懲延遲或隱匿通報之校務失職人員,同時要求各級公和立學校及幼雅園,任用教師或專兼職人員時,應先查詢其是否有性侵或性騷擾之相關紀錄,並新增罰則,以建立聘用學校主動查詢制度,強化加害人原服務學校通報之責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教育部校安中心統計,過去兩年以來,各級學校校園發生性侵害、性騷擾事件共 1 167 件,其中教師對學生或職員(工)對學生性侵或性騷擾之案件高達 157 件。
二、根據學者研究,性犯罪不像其他的犯罪類型,再犯率會隨著年齡增長而持續下降;相反的,性罪犯的再犯情況,比一般非性犯罪者更加嚴重,其中兒童性侵害者的再犯率高達 46 % ,因此有學者認為,對性犯罪者進行有效、持續的追蹤與監控,是有其必要性!
三、姑且不論性犯罪者其背後所罹患的精神疾病或心理病理為何,學者的研究結果明白顯示出,性罪犯的性犯罪行為不易消失之事實。在此前提下,政府及學校更有責任保護,弱勢、無抵抗能力之學童的安全,避免曾有性侵害或性騷擾前科之教師或職員靠近學生。
四、現行法令已要求學校或相關警政機關建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卻未強制要求學校在聘用之前應先查詢。為建構完整之通報網絡,落實通報機制,爰提案修改「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條文,要求各級公私立學校、幼稚園、托兒所,任用教師人員、專職、兼職人員前,應先查詢應徵者有無性侵害或性騷擾犯罪之紀錄。同時修改第三十六條及新增三十六之一條文,凡違反二十七條各項條文者,以及接獲申訴之後,未依程序及時通報或隱匿案情之校務人員應給予罰則。
提案人:徐中雄 趙麗雲 江玲君 陳秀卿 郭素春
周守訓 盧秀燕 黃昭順
連署人:羅明才 丁守中 林滄敏 費鴻泰 陳根德
朱鳳芝 孔文吉 蔣孝嚴 侯彩鳳 簡東明
林德福 吳育昇 孫大千 紀國棟 楊仁福
廖國楝 劉銓忠 呂學樟 林建榮 吳清池
劉盛良 蔡正元 江義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