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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10/03/26

提案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會期: 07屆05期06次

提案日期: 990326

提案影像: 0055-0058

提案編號: 1221委9564

主提案: 徐中雄;趙麗雲;江玲君 ;陳秀卿;郭素春 ;周守訓 ;盧秀燕 ;黃昭順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5 會期第 6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1221 號 委員提案第 9564 號

案由:本院委員徐中雄、趙麗雲、江玲君、陳秀卿、郭素春、周守訓、盧秀燕、黃昭順等 28 人,有鑑於校園發生教師性侵害或性騷擾學生事件層出不窮,又加害人多為累犯,顯示狼師在校園中流竄,基於學生安全考量,爰提案修改「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要求各級學校任用教師之前,應先向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查詢其是否有性犯罪之紀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教育部校安中心統計,過去兩年以來,各級學校校園發生性侵害、性騷擾事件共 1 167 件,其中教師對學生性侵或性騷擾之案件高達 125 件。

二、根據學者研究,性犯罪不像其他的犯罪類型,再犯率會隨著年齡增長而持續下降;相反的,性罪犯的再犯情況,比一般非性犯罪者更加嚴重,其中兒童性侵害者的再犯率高達 46 % ,因此有學者認為,對性犯罪者進行有效、持續的追蹤與監控,是有其必要性!

三、姑且不論性犯罪者其背後所罹患的精神疾病或心理病理為何,學者的研究結果明白顯示出,性罪犯的性犯罪行為不易消失之事實。在此前提下,政府及學校更有責任保護,弱勢、無抵抗能力之學童的安全,避免曾有性侵害或性騷擾前科之教師靠近學生。

四、為避免狼師隱瞞不良紀錄,擴大學生受害範圍,爰提案修改「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條文,要求各級公、私立學校任用教師人員前,應先查詢應徵者有無性犯罪之紀錄,防範不肖教師有機可趁!

提案人:徐中雄 趙麗雲 江玲君 陳秀卿 郭素春

周守訓 盧秀燕 黃昭順

連署人:羅明才 林滄敏 費鴻泰 陳根德 蔣孝嚴

簡東明 林德福 吳育昇 孫大千 紀國棟

楊仁福 劉銓忠 呂學樟 林建榮 吳清池

徐少萍 劉盛良 蔡正元 江義雄 羅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