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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10/04/09

提案名稱: 高級中學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 高級中學法

會期: 07屆05期08次

提案日期: 990409

提案影像: 0077-0080

提案編號: 1016委9606

主提案: 趙麗雲;洪秀柱 ;陳秀卿;周守訓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5 會期第 8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1016 號 委員提案第 9606 號

案由:案面:本院委員趙麗雲、洪秀柱、陳秀卿、周守訓等 26 人,有鑼於現行高級中學法規定,「依師實培育法規定所設之附屬高級中學,其校長由各該大學校長,就該校教師中遴聘合格人員擔任之」,然根據實務,前述設有附屬中學的大學教師中未必然有願意擔任附屬中學校長之合格人選,以致在法令限制向外求才情況下,偶有校長難產冬窘境發生。金以國民教育法第九條,有關大學附屬實驗國中小校長,已修正為「由各該校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各該校或其附設實驗學校或其他學校校長或教師中遴選合格人員,送請校長聘兼(任)之」。同時,和立學校法 97 年 l 月 16 日新修正條文中有關校長遴選規定之「董事會」權責亦已改向「學校財團法人」負責,爰提案修正高級中學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為「高級中學校長,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者,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合格人員中,進選聘任之;依師資培育法規定所設之公立附屬高級中學,向各該大學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和立者,由學校財團法人遴選合格人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聘任之。前項遴選,應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該大學或學校財團法人組織遴選委員會辦理;其遴選聘任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俾符合實際需求。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現行高級中學法規定,「依師資培育法規定所設之附屬高級中學,其校長由各該大學校長,就該校教師中遴聘合格人員擔任之」,然根據實務,前述設有附屬中學的大學教師中未必然有願意擔任附屬中學校長之合格人選。金以國民教育法第九條,有關大學附屬實驗國中小校長,已修正為「由各該校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各該校或其附設實驗學校或其他學校校長或教師中遴選合格人員,送請校長聘兼(任)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爰提案修正高級中學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為「高級中學校長,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者,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合格人員中,遴選聘任之;依師資培育法規定所設之公立附屬高級中學,由各該大學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私立者,由學校財團法人遴選合格人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聘任之。 J 不受限於該大學之教師,一則避免若該大學之教師均無意願擔任附中校長時之窘境;二則符合學校向校外吸納優秀校長人才之需求。

二、私立學校法於 97 年 l 月 16 日公布有關校長之遴選,將「校長由董事會遴選,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聘任之」修正為「私立學校置校長一人,由學校法人遴選符合法律規定之資格者,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爰提案將現行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中有關「董事會」一併修正為「學校財團法人」。

提案人::趙麗雲 洪秀柱 陳秀卿 周守訓

連署人:陳淑慧 曹爾忠 劉盛良 吳清池 盧秀燕

徐少萍 孔文吉 吳育昇 侯彩鳳 簡東明

羅明才 紀國棟 黃昭順 林滄敏 丁守中

朱鳳芝 朱鳳芝 黃義交 江義雄 江玲君

呂學樟 帥化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