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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草案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10/05/07

提案名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草案

法名稱: 兒童教育及照顧法

會期: 07屆05期12次

提案日期: 990507

提案影像: 0095-0120

提案編號: 1073委9734

主提案: 趙麗雲;呂學樟;鄭金玲;羅淑蕾;陳秀卿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5 會期第 12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1073 號 委員提案第 9734 號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呂學樟、鄭金玲、羅淑蕾、陳秀卿等 27 人,有鑑於當前我國深受少子女化結構性人。變遷的衝擊,生育率屢創新低,已嚴重危及國家未來發展。金以世界各先進國家成功逆轉出生率,讓人。結構正常發展的關鍵端在免除父母後顧之憂的健全,品質優良且價格合理的學前托教制度,而我國學前托教制度現況,不惟政出多門,主管機關權責暨規管法規體系不一實難鈴有效規管、輔導各級各類幼充教育及照顧機構,以落實國家對幼充之教育與照顧責任,爰為健全幼充教育及照顧體系,參酌國際主流趨勢,提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草案) 」,以「教育及照顧」之概念統整幼雅園與托充所為幼兒園,以保障幼充妥受教保之權益,有效逆轉我國人 p 結構之負向趨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受到少子女化結構性社會變遷的衝擊,生育率屢創新低,根據內政部的統計 2009 年我國嬰兒出生數只有 19 萬 l ,310 人、粗出生率 8.3‰,相較於各主要國家之粗出生率,我國與德國並列為最低出生率之國家,因此,如何提供各類有效措施,以提高婦女生育率是各界關注的議題,再者,從世界先進國家的經驗來看,提供完整的學前托教制度才是影響婦女生育意願之關鍵因素,因此,健全學前托教制度所涉議題不止在幼兒之教育與照顧更須以穩定生育率,促進人口結構正常化為要務。

二、我國現行幼托現況,負責學齡前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之主要機構為幼稚園與托兒所戶幼稚園係依幼稚教育法及幼稚園設備標準等相關法令設立之學前教育機構,招收四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主管機關為教育行政機關;托兒所則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相關子法設立之兒童福利機構,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六歲之幼兒,主管機關為社會行政機關。因此,幼稚園與托兒所因招收幼兒之年齡重疊及主管機關不同,不但不利於整體學前托教措施之規劃,且衍生以下問題:

(一)師資標準方面:同屬培育四歲至六歲幼兒,惟幼稚園係依幼稚教育法及師 資培育法相關規定聘任教師,托兒所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伕遴用教保人員或助理教保人員,二者師資標準並不相同。

(二)課程及教學方面 ︰ 幼稚園係依教育部訂定之幼稚園課程標準實施統整課程,托兒所則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規範,其多沿用幼稚園相關課程及內容,二者已漸難區分。

(三)設立要件方面:幼稚園依教育部訂定之幼稚園設備標準辦理,托兒所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有關托育機構之規定辦理。以二者立案標準顯有不同(如使用樓層、室內外面積等),致在公共安全、消防安全、建築結構及設施上,是否符合幼兒之安全及學習之目的,學者專家及各界見解分歧。

(四)輔導管理方面:因幼稚園及托兒所適用之法規不同,致行政輔導及管理方式有異。

三、在國際學前教育及照顧趨勢方面,經濟合作發展組織( OECD )檢視會員國所推動學前幼兒教育與照顧政策後,建議各會員國應朝向「擴大提供」及「普及近便」原則發展,透過中央與地方共同協調、連結跨部門服務、提升專業性與家長參與等措施,促進幼兒教育與照顧服務具一致性,以提升教育及照顧品質,此即幼兒教育與照顧(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聞 d care , ECEC )之起源,簡稱為「教育照顧」( Educare ) ,並已成為應提供學齡前幼兒教育與照顧兼具之綜合性服務的新興概念。在此種概念催化引導下,各界咸認同因幼兒所需之教育及照顧無法切割,幼兒教育與照顧服務整合於單一行政系統或建立行政系統的合作機制,是實踐以幼兒為中心及以幼兒最佳福祉為優先考量之有效策略,因此長期以來分流狀態之幼兒教育及保育制度應逐漸趨向整合,並採取以「單一窗口」或「單一地點」方式提供連貫及綜合性服務。為解決現行幼托體系分流所衍生之問題,健全學前托教制度‘並符應學前教育及保育制度整合之國際趨勢,爰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草案‘計八章五十八條,其要點如下:

(一)第二章「總則」:本法之立法目的、用詞定義、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及各級主管機關之職掌。(草案第一條至第五條)

(二)第上章「幼兒園興辦及其教保服務」:幼兒園之設立主體、教保服務之原則、社區互助式教保服務、教保服務目標與內容及特殊幼兒之早期療育或特殊教育服務。(草案第六條至第十一條)

(三)第三章「幼兒園組織、人員資格及權益」: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不得在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幼兒園應建立教保服務人員參與決策機制及提供相關資訊義務、幼兒園之人力配置與教保服務人員資格、待遇、福利等相關權益、在幼兒園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之消極資格、幼兒園負責人、董事長、董長之消極資格。(草案第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

(四)第四章「幼兒權益保障」:幼兒園應公開資訊、幼兒園安全管理、交通安全措施、健康管理、保健設施設置及急救訓練、保險之規範。(草案第二十七條至第三+二條)

(五)第五章「家長之權利及義務」:幼兒園得成立家長會、父母或監護人及各級學生家長團體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請求提供資訊、父母或監護人對其子女權益受不當侵害時之異議與申訴權利及其應履行之義務規範。‘(草案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八條 )

(六)第六章「幼兒園管理、輔導及獎助」:幼兒園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後始得招收幼兒,及其收退費機制、各項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帳務處理等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幼兒園之監督,及對幼兒園與其教保服務人員之獎勵。(草案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四條)

(七)第七章「罰則」:為確保教保服務品質並維護幼兒權益,明定幼兒園、教保人員及未'具教保人員資格從事教保服務者違反本法相關義務之罰則。(草案第四十五條至第五十二條)

(八)第八章「附則」:幼兒園改制及未完成改制作業前之行政權責、調整人力配置之過渡規定、教保服務人員轉換及過渡規定、適用本法設施設備之時程。(草案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八條)

提案人:趙麗雲 呂學樟 鄭金玲 羅淑蕾 陳秀卿

連署人:江玲君 曹爾忠 劉盛良 賴士葆 林正二

徐少萍 張慶忠 林滄敏 蔣乃辛 黃志雄

李復興 洪秀柱 謝國樑 鄭麗文 羅明才

張嘉郡 郭素春 帥化民 簡東明 紀國棟

蔡正元 馬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