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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10/05/21

提案名稱: 醫療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 醫療法

會期: 07屆05期14次

提案日期: 990521

提案影像: 0003-0006

提案編號: 1353委9777

主提案: 郭素春 ;趙麗雲;陳淑慧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5 會期第 14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1353 號 委員提案第 9777 號

案由:本院委員郭素春、趙麗雲、陳淑慧等 29 人,有鑑於醫療資訊透明化為病人就醫安全及風險管理重要的環節,建請政府強化醫事機構資訊透明度以增進病人就醫安全;為了讓民眾瞭解醫療訊息公閉化是醫療照護的一環,以及改善醫病關係,提升民眾對醫療訊息知的權利,醫事單位應提供具備可讀性的專業資訊,並在治療過程中讓病人及家屬參與,另針對療程、病情、醫藥成分和療效進行說明,讓病人及家屬保有決策權。爰此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關於醫院定期評鑑,國內目前中央主管機關側重服務品質,對於醫療資訊,並無一套完整且具公信力的評鑑辦法讓民眾充分知悉其就醫權益,在醫療照護訊息尚待加強透明化之前,攸關民眾健康的醫療照顧無法完全落實。衛生主管機關應針對醫療資訊透明化,分別從醫療體系的結構、過程和成效進行評鑑,如專科醫師的人數、醫護人員與病床比、儀器設備妥善率、各種疾病診斷過程的篩檢準確度、病人的滿意度和醫療效益進行分析、評鑑及輔導。

二、衛生主管機關應對醫療服務加強監督並將糾紛處理納入資訊公開的範圍,強化醫事機構資訊透明化以促進病人安全;為了讓民眾瞭解醫療訊息公開化是醫療照護的一環,改善醫病關係,提升民眾對醫療訊息知的權利,醫事單位應提供具備可讀性的專業資訊,在治療過程中使訊息透明化讓病人及家屬參與,且充分告知醫療照護相關檢驗的資訊。針對病情、療程、醫藥成分和療效提供足夠的說明,讓病人及家屬保有決策權。

三、目前具備公信力的透明化的評鑑制度已有美國、日本和英國實行,民眾可透過網站、年度醫院調查評比了解醫療資訊。以提升病人權益及降低醫療風險。因此,政府應強化醫事機構資訊透明化以促進醫病關係和諧,同時降低醫療糾紛發生率及減少藥價黑洞,並降低健保支出金額,而關於定期評鑑之項目,應公開完整的醫療糾紛鑑定報告、虛報、浮報健保給付的醫療院所及醫師名單、醫院空床數、病歷標準化程度、藥品標示明確化、醫護人員識別度等。

四、為保護民眾就醫安全,推動良性的醫病關係,政府應就醫療資訊提供方式訂定規範,貫徹監督醫療資訊公開化,並將其納入政府公開資訊之範疇,開放民眾調閱醫事單位的評鑑報告,透過全民共同監督全面提升各級醫療院所服務品質,爰此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郭素春 趙麗雲 陳淑慧

連署人:蔣孝嚴 蔣乃辛 孔文吉 林明溱 吳育昇

黃義交 楊瓊瓔 簡東明 王進士 楊仁福

廖婉汝 洪秀柱 黃志雄 鄭金玲 徐少萍

吳清池 馬文君 陳秀卿 帥化民 羅明才

蔡正元 李明星 鍾紹和 王廷升 盧嘉辰

羅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