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名稱: 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 廣播電視法
會期: 07屆05期14次
提案日期: 990521
提案影像: 0119-0122
提案編號: 979委9765
主提案: 黃義交;黃偉哲;鄭汝芬;江玲君 ;趙麗雲;丁守中;江義雄;王廷升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5 會期第 14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979 號 委員提案第 9765 號
案由:本院委員黃義交、黃偉哲、鄭汝芬、江玲君、趙麗雲、丁守中、江義雄、王廷升等 38 人,有鑒於廣播、電視臺之頻道資源,性質上屬全民共享之寡占性稀有資源,其具有一定之公益性質。惟目前我國之廣播、電視臺所播送之新聞性節目中,頗多偏重於臺灣內部或衝突性事務之報導,對於國際性新聞之報導,總體而官時數甚少;長期以往,對於國民未來在國際社會之競爭力,咸認有不利之影響。爰此,本席等乃擬具「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獎勵辦法,鼓勵廣播、電視事業提高國際新聞比重,以利國際競爭。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財團法人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 2008 年 9 月 30 日已解散)在 2004 年 7 月 29 日公布的 2004 年 6 月<電視新聞性節目定期觀察報告>指出:在該月每天 19:00 至 20:00播送新聞的黃金時段, 12 個電視頻道新聞性節目的國際新聞比例,僅有 4 個電視臺比例超過 11 % ;甚至有 2 個電視臺僅佔 5 % ;其中外電新聞則以影視藝文為主,其次為體育競賽,其他國際重大政治或社會事件、財經產業活動、醫藥或科技研發等國際性新聞,則寥寥無幾。時至今日,國際新聞之取材其質、量之失衡現象仍未見補強。
二、依照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可知新聞節目包括新聞之報導、分析及實況轉播,爰移列作為本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而因新聞節目之製作既為實踐人民「知的權利」所必要之制度性保障,因此新聞節目應保持多元性,以提供觀眾必須且重要的資訊,從而對於國際性,全國性、地方性之新聞報導,實不應有所偏廢,爰增列第一項後段之規定。
三、本條修正通過後,主管機關對於製播國際性新聞報導節目時數較高(例如達到新聞報導節目總播放時數百分之十五)之廣播、電視事業,得訂定獎勵辦法予以獎勵。
提案人:黃義交 黃偉哲 鄭汝芬 江玲君 趙麗雲
丁守中 江義雄 王廷升
連署人:陳節如 廖國棟 陳淑慧 許舒博 林益世
鄭麗文 田秋堇 羅淑蕾 楊麗環 徐少萍
黃仁杼 黃淑英 陳 杰 劉建國 陳 瑩
郭素春 徐耀昌 蔣乃辛 黃志雄 羅明才
吳清池 簡東明 曹爾忠 鄭金玲 劉盛良
林滄敏 洪秀柱 孫大千 翁金珠 盧嘉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