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名稱: 國民體育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 國民體育法
會期: 07屆05期15次
提案日期: 990528
提案影像: 0067-0076
提案編號: 1126委9789
主提案: 王幸男 ;趙麗雲;陳亭妃 ;管碧玲;潘孟安 ;黃志雄;郭榮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5 會期第 15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1126 號 委員提案第 9789 號
案由:本院委員王幸男、趙麗雲、陳亭妃、管碧玲、潘孟安、黃志雄、郭榮宗等 27 人,針對原國民體育法第十三條規定各級政府應建立優秀運動選手之培養制度;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因體育委員會及各級政府聘任之運動教練,其所訓練之選手,大部分屬於青年、青少年學生,其訓練工作,不脫離教育環境,因此,為配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將各級學校運動教練納入為適用對象之同時,亦配合修正本法,以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同步送立法院審議朴民國九十二年完成三讀公告施行。然本法施行之後,因為我國少子化現象日趨嚴重,各級學校招生日益減少,且聘任專任運動教練受到地方政府及各級學校員額經費限制,以致各級學校於編制內聘任專任運動教練人數乎均不到百分之一點五,比例過低。本席等認為,為因應此一狀況,並解決各級學校聘任專任運動教練實際之困難,增定專任運動教練之共用制度,明定教育部得應針對我國參與國際體育競技項目,已有優秀成績或具有發展潛力者,公告為指定項目,編列經費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遴選聘任多名專任運動教練,提供許多無法單獨負擔聘任專任運動教練者,得選擇適當運動項目,並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巡迴專任運動教練,分配其巡迴一所以上學校,從事運動團隊訓練或比賽指導工作,其聘任人數於一定比例下不受地方政府及各級學校總員額.之限制,以利於更多優秀運動員擔任專任運動教練之工作。爰提出國民體育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條將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納入本條例適用對象。同法第二十二條之一並規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資格,由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定之;聘任程序及聘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按該次法律修正之意旨,乃為使我國優秀的運動選手除可於在運動場外,將其運動專才傳承各級學校學生,培育新的運動選手之外,也讓他們在退出運動競賽之後,仍然能夠依其所學之運動專長,於各級學校謀得穩定工作。國民體育法第十三條規定各級政府應建立優秀運動選手之培養制度;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目前體育委員會及各級政府聘任之運動教練,其所訓練之選手,大部分屬於青年、青少年學生,其訓練工作,不脫離教育環境,因此,為配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將各級學校運動教練納入為適用對象之同時,亦配合修正本條文,以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同步送立法院審議。
二、然本法施行之後,因為我國少子化現象日趨嚴重,各級學校招生日益減少,聘任專任運動教練規定過於嚴格,加上聘任專任運動教練受到地方政府及各級學校員額經費限制,根據教育部 97 年度各級學校運動教練聘任方式統計顯示,國小運動教練為校內編制之專任運動教練共 4o 人,約占整體 0 , 52 %(詳見表 l ) !國中運動教練為校內編制專任運動教練共 42 人,約占整體 1 . 65 % 詳見表 2 ) ,高中運動教練由校內編制專任運動教練擔任共 56 人,約占整體 3 . 18 %(詳見表 3 ) ,以及公私立大專運動教練由校內編制專任運動教練擔任共 7 人,約占整體 0 . 48 %(詳見表 4 ) ,整體平均不到 1 . 5 %。再根據教育部「各級學校進用專任運動教練現況」統計,地方政府及高級中學大專院校截至今( 99 )年預計於編制內聘任的專任運動教練人數總計為 257 名,而已取得專任運動教練資格者有 2425 人,比例亦僅為 1 . 05 % (請參考附件一),顯見各級學校於編制內聘任專任運動教練人數仍然偏低,前述修法意旨大打折扣。
三、本席等認為,為因應此一窘境,並解決各級學校聘任專任運動教練客觀環境以及主觀意願之不足,應增定專任運動教練之巡迴及共用制度。明定教育部得針對我國參與國際體育競技項目,已有優秀成績或具有發展潛力者,公告為指定項目,編死經費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遴選聘任多名專任運動教練,提供許多無法單獨負擔聘任專任運動教練者,得選擇適當運動項目,並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共同專任運動教練,分配其巡迴一所以上學校,從事運動團隊訓練或比賽指導工作(本法第七項規定參照),其聘任人數於一定比例下不受地方政府及各級學校總員額之限制,以利於更多優秀運動員擔任專任運動教練之工作。
提案人:王幸男趙麗雲陳亭妃管碧玲潘孟安
黃志雄郭榮宗
連署人:余政道 陳廠昱 賴坤成 余 天 葉宜津
蔡同榮 黃仁杼 林淑芬 陳 瑩 黃偉哲
簡肇棟 彭紹瑾 李俊毅 劉建國 翁金珠
高志鵬 郭玟成 蘇震清 薛 凌 陳節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