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名稱: 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 私立學校法
會期: 07屆06期01次
提案日期: 990924
提案影像: 0121-0124
提案編號: 963委9848
主提案: 趙麗雲;蔡錦隆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6 會期第 1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963 號 委員提案第 9848 號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蔡錦隆等 22 人,有鑑於國內部分大學招生缺額日益擴大,經營困境已儼然成型。為此,教育丰管機關雖已建置中等以上學校轉型及退場機制,並修正私立學校法賦予各和立學校變更、停辦、解散和清算之法源依據,惜迄未醉套提出促進轉型之誘因,以致難以有效促使和立學校轉型,更無助於我國教育資源之有效運用。余以台灣社會高齡化後,民眾面對社會的急遽變遷,產業結構的改變,以及價值觀念多元化的衝擊,勢必需要持續不斷地學習,政府若能提供賦稅優惠等措施,誘導部分經營不善之私立學校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等,不僅可避免和校停辦或破產時可能衍生的種種問題,同時更可提供國人終身學習及成人教育更多元的管道。爰提案增訂和立學校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明定學校法人依第一項變更為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時,原符合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所受贈之土地,依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一規定,應依土地稅法規定追補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俟該項土地有再移轉情形時,方一併繳納之;惟若其再移轉係因財團法人解散,且其捐助章程已明定該土地歸屬法人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所有者,則其性質尚符公義,故予但書准予免徵,以期完善私立學校轉型及退場機制,裨益我國教育資源的有效運用及民眾的終身學習。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台灣自八○年代以降,由於政府大幅鬆綁大學校院設立之限制,以及專科學校大量的改制、升格,造成大學校院數量過度擴張,且公私立學校比例極度不均衡現象。以 98 學年度而言,大學校數已增加至 149 所,加上專科學校 15 所及軍警校院 9 所、空中大學 2 所合計高達 175 校,其中公立 65 校、私校 109 校,高等教育粗在學率達 83.18 % ,遠高於英美日等教育先進國家。然近年來由於產業結構改變,以及金融海嘯的摧枯拉朽,目前就業市場中,企業需求的大學生人數已供過於求,造成高學歷不代表高學力、高就業率的現象;再加上少子化的衝擊,國內有部分大學已面臨招生不足之窘境,以 98 學年度為例,大學招生缺額有 6,802 名,另據推估至 110 年將有 7 . 1 萬缺額。質言之,大學校院招生缺額日益擴大的趨勢將導致部分學校的經營遭遇重大困境,為此,教育部遂著手修訂相關法規,推動學校轉型及退場機制。
二、僉以近年來台灣社會的高齡化已儼然成形,民眾為因應多變的環境勢必需要持續不斷的學習。基此,現有大學校院,特別是私立學校若能轉型為終身學習機構,譬如社會教育、文化或福利單位,不僅可避免機構之停辦或破產,亦可有效紓解學校教職員工離退及財務緊急應變等問題。同時,更可提供國人終身學習及成人教育更多元的管道。
三、近年來教育主管機關雖著手推動中等以上學校轉型及退場方案,惜因未於現行私立學校法中訂定相關誘因,以致迄今仍無法有效促使招生及經營困難之私立學校轉型。以 99 學年度而言,我國各大學校院合計只有公、私立各 3 系所裁撒,尚無任一私校退場,顯示所謂退場機制成效不彰。值是,為有效導引部分招生及經營困難之私立學校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俾促進我國教育資源的有效運用,爰參考私立學校法第六十八條有關學校法人間或私立學校間合併之賦稅優惠規定,特別是其中占最大宗的土地增值稅之減免,提案增訂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明定學校法人依第一項變更為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其所有之土地依土地稅法規定應追補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並於該項土地再移轉時,一併繳納之。但考量到學校法人改辦之事業解散時,若其章程明定該受贈土地係歸屬於當地地方政府所有,其意旨尚符合公益捐贈性質,應無再追補其土地增值稅之必要,爰增訂但書,規定該項移轉係因財團法人解散,且其捐助章程已明定該土地歸屬法人住所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所有者,免徵之。
提案人:趙麗雲蔡錦隆
連署人:呂學樟 王進士 朱鳳芝 盧嘉辰 陳淑慧
鍾紹和 簡東明 林德福 羅淑蕾 鄭金玲
吳清池 蔣乃辛 紀國棟 徐少萍 江玲君
林明溱 劉盛良 林滄敏 陳秀卿 林建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