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名稱: 專科學校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 專科學校法
會期: 07屆06期01次
提案日期: 990924
提案影像: 0129-0130
提案編號: 988委9850
主提案: 趙麗雲;蔡錦隆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6 會期第 1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988 號 委員提案第 9850 號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蔡錦隆等 28 人,有鑑於工會法修正後,教師已具備組織及加入特定工會之權益,於遇有侵權疑義時自得依適用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範以資救濟,並得依個案性質分別適用訴願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辦理;至淤專科學校遴聘之專業及技術教師之申訴係比照教師辦理,爰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十二條修正草案,刪除有關專業及技術教師申訴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新修正通過之「工會法」,教師有組織及加入特定工會之權益,並適用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範。值是,有關教師權益之救濟,如屬行政處分之措施,自得依訴願法之規定辦理。至於教師或教師工會與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亦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之調解、仲裁及裁決等程序提起救濟,為求救濟程序之單一明確,有關教師申訴及訴訟規定應無存在必要。
二、依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第十一條:「專業及技術教師之解聘、停聘、不續聘及申訴等有關事項,比照教師之規定。」基此,專業及技術教師之救濟,亦應比照教師依訴願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辦理,爰提案刪除專科學校法第十二條,有關是項人員申訴之規定。
提案人:趙麗雲 蔡錦隆
連署人:蔣乃辛 呂學樟 簡東明 盧嘉辰 鍾紹和
朱鳳芝 羅淑蕾 吳清池 林德福 陳淑慧
鄭金玲 王進士 林滄敏 林明溱 劉盛良
楊仁福 廖國棟 孔文吉 蔣孝嚴 林鴻池
黃志雄 紀國棟 黃昭順 羅明才 蔡正元
徐少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