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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10/09/24

提案名稱: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 公平交易法

會期: 07屆06期01次

提案日期: 990924

提案影像: 0131-0134

提案編號: 1375委9851

主提案: 趙麗雲;林建榮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6 會期第 1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1375 號 委員提案第 9851 號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林建榮等 23 人,有鑑於公平交易法於今( 99 )年 6 月初修正,明定廣告薦證者,不論名人或素人(一般民眾)凡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於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的方法,對於商品的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日期、有效期限、用途、產地、製造者等有虛偽不實之代言行為或引人錯誤之表示者,都必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此項修正預期將能有效阻遏近年來飆漲的代言廣告不實之風,確保消費者權益,其立意善良,殊堪嘉許。惟就實務而吉,大部分的消費爭議都是因為消費者誤信知名公眾人物或專業人士所代言之廣告而購買商品,或進行消費,而所謂素人所為之廣告薦證,對於消費者購買產品的影響力其實十分有限,且即使消費者因聽信路人、素人所作廣告而生消費糾紛時也大都自承己方也有判斷不清、不慎的責任,不該全然歸責於此一路人、素人”據此,將具有高度消費意向影響力之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及其負責人(含外國人士)與一般民眾同等究責,顯有不副比例原則之虞。爰提案再次修正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限定須與廣告主負連帶賠償責任之不實廣告薦證者應為「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及其負責人。外國人從事上開薦證行為者,亦同」;至鈴素人薦證則不在連帶究責之列,以副栽罰之比例原則,並讓消費者能自行適度負起判斷廣告真偽之責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趙麗雲 林建榮

連署人:江義雄 張顯耀 陳 杰 賴士葆 吳清池

林滄敏 林明溱 鄭金玲 李明星 盧嘉辰

簡東明 張嘉郡 翁重鈞 劉盛良 楊仁福

羅明才 徐少萍 王廷生 呂學樟 侯彩鳳

紀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