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10/09/24
提案名稱: 藥師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 藥師法
會期: 07屆06期01次
提案日期: 990924
提案影像: 0137-0138
提案編號: 1006委9853
主提案: 趙麗雲;呂學樟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6 會期第 1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1006 號 委員提案第 9853 號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呂學樟等 19 人,有鑑於現行醫療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醫療機構之病歷,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七年。但未成年者之病歷,至少應保其成年後」,而醫療法所稱之病歷不僅是醫師製作之病歷,尚包括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以及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惟目前「藥師法」對於處方箋之「保存年限」卻少於七年,亦未規定未成年者處方箋之保存年限。爰提案修正「藥師法第十八條」,將藥師對於醫師所開處方保存三年的規定提高至七年,至於含有麻醉或毒劇藥品者則比照護理人員法、物理治療師法、助產人員法及心理治療師法等目前有關病歷保存年限最高十年的規定,明定保存十年,同時,比照聽力師法及語言治療師法,明定個案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應保存至其成年後至少七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趙麗雲 呂學樟
連署人:賴士葆 鄭麗文 廖國棟 林建榮 鄭金玲
簡東明 孫大千 陳淑慧 孔文吉 陳 杰
張顯耀 廖婉汝 盧嘉辰 邱 毅 李明星
郭素春 楊瓊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