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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10/09/24

提案名稱: 醫事檢驗師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 醫事檢驗師法

會期: 07屆06期01次

提案日期: 990924

提案影像: 0139-0140

提案編號: 1155委9854

主提案: 趙麗雲;鄭金玲;呂學樟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6 會期第 1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1155 號 委員提案第 9854 號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鄭金玲、呂學樟等 19 人,有鑑於現行醫療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醫療機構之病歷,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七年。但未成年者之病歷,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而醫療法所稱之病歷不僅是醫師製作之病歷,尚包括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以及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惟目前「醫事檢驗師法」對於檢驗紀錄等之「保存年限」卻少於七年,亦未規定未成年者檢驗紀錄之保存年限。爰提案修正「醫事檢驗師法第二十六條」,將醫事檢驗所對檢驗結果紀錄、醫師開具之檢驗單、檢驗報告副本及醫事檢驗品管紀錄,應至少保存三年的規定,提高至七年,同時,比照聽力師法及語言治療師法,明定個案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應保存至其成年後至少七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趙麗雲 鄭金玲 呂學樟

連署人:孔文吉 陳淑慧 鄭麗文 廖國棟 林建榮

盧嘉辰 邱 毅 孫大千 賴士葆 簡東明

李明星 張顯耀 楊瓊瓔 陳 杰 廖婉汝

郭素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