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呼吸治療師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10/09/24

提案名稱: 呼吸治療師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 呼吸治療師法

會期: 07屆06期01次

提案日期: 990924

提案影像: 0141-0142

提案編號: 214委9855

主提案: 趙麗雲;呂學樟;鄭金玲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6 會期第 1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214 號 委員提案第 9855 號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呂學樟、鄭金玲等 19 人,有鑑於現行醫療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醫療機構之病歷,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七年。但未成年者之病歷,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而醫療法所稱之病歷不僅是醫師製作之病歷,尚包括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以及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惟目前「呼吸治療師法」卻未明定業務紀錄等之「保存年限」。爰提案修正呼吸治療師法第十四條,新增第二項,明定呼吸治療師執行業務所作之紀錄應由呼吸治療師之執業機構保管,並至少保存七年,同時,比照聽力師法及語言治療師法,明定個案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應保存至其成年後至少七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趙麗雲 呂學樟 鄭金玲

連署人:賴士葆 林建榮 孔文吉 廖國棟 孫大千

陳淑慧 楊瓊瓔 盧嘉辰 鄭麗文 張顯耀

簡東明 邱 毅 陳 杰 李明星 廖婉汝

郭素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