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10/09/24
提案名稱: 藥事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 藥事法
會期: 07屆06期01次
提案日期: 990924
提案影像: 0145-0146
提案編號: 775委9857
主提案: 趙麗雲;呂學樟;鄭金玲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6 會期第 1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775 號 委員提案第 9857 號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呂學樟、鄭金玲等 19 人,有鑑於現行醫療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醫療機構之病歷,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七年。但未成年者之病歷,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而醫療法所稱之病歷不僅是醫師製作之病歷,尚包括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以及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惟目前「藥事法」對於處方箋、簿冊等之「保存年限」卻少於七年,亦未規定未成年者處方箋之保存年限。爰提案修正藥事法第六十二條,將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所規定之處方箋、簿冊,均應保存五年的規定,提高至七年,同時,比照聽力師法及語言治療師法,明定個案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應保存至其成年後至少七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趙麗雲 呂學樟 鄭金玲
連署人:賴士葆 孔文吉 陳淑慧 盧嘉辰 簡東明
陳 杰 廖國棟 李明星 邱 毅 孫大千
鄭麗文 張顯耀 廖婉汝 林建榮 郭素春
楊瓊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