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放射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10/09/24
提案名稱: 醫事放射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 醫事放射師法
會期: 07屆06期01次
提案日期: 990924
提案影像: 0147-0148
提案編號: 1155委9858
主提案: 趙麗雲;呂學樟;鄭金玲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6 會期第 1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1155 號 委員提案第 9858 號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呂學樟、鄭金玲等 19 人,有鑑於現行醫療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醫療機構之病歷,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七年。但未成年者之病歷,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而醫療法所稱之病歷不僅是醫師製作之病歷,尚包括各項檢查、檢臉報告資料,以及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惟目前「醫事放射師法」對於業務紀錄等之「保存年限」卻少於七年。爰提案修正「醫事放射師法第二十五條」,將醫事放射所對於醫事放射紀錄、醫師開具之會檢單,應至少保存三年的規定,提高至七年,同時,明定未成年者之醫事放射紀錄、醫師開具之會檢單之保存年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趙麗雲 呂學樟 鄭金玲
連署人:孔文吉 盧嘉辰 簡東明 廖國棟 陳 杰
賴士葆 陳淑慧 邱 毅 孫大千 李明星
張顯耀 廖婉汝 郭素春 鄭麗文 楊瓊瓔
林建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