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及第二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10/10/08
提案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及第二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會期: 07屆06期03次
提案日期: 991008
提案影像: 0023-0024
提案編號: 246委9892
主提案: 鄭汝芬;侯彩鳳;張嘉郡 ;江玲君 ;趙麗雲;陳淑慧 ;羅淑蕾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6 會期第 3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246 號 委員提案第 9892 號
案由:本院委員鄭汝芬、侯彩鳳、張嘉郡、江玲君、趙麗雲、陳淑慧、羅淑蕾等 26 人,有鑑於近來連續發生多起兒童性侵案件,發生法官輕判之情形,與民眾的法律感情產生極大的落差。為保護充童權益,爰提案修正刑法第么百二十一條及二百二十二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利用權勢、詐術、或其他方法為性交者,不論是否違反其意願,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論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鄭汝芬 侯彩鳳 張嘉郡 江玲君 趙麗雲
連署人:林滄敏 林郁方 徐耀昌 謝國樑 鍾紹和
呂學樟 賴士葆 林明溱 鄭麗文 洪秀柱
蔣乃辛 劉盛良 徐中雄 蕭景田 林建榮
鄭金玲 孫大千 黃義交 徐少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