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
法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
會期: 07屆06期03次
提案日期: 991008
提案影像: 0029-0032
提案編號: 1542委9879
主提案: 黃志雄;郭榮宗 ;羅淑蕾;盧秀燕 ;趙麗雲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6 會期第 3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1542 號 委員提案第 9879 號
案由:本院委員黃志雄、郭榮宗、羅淑蕾、盧秀燕、趙麗雲等 23 人,鑑於校園發生教師、職員性侵害或性騷擾學生事件層出不窮,然因校方為息事寧人,淡化犯罪事實,隱匿通報,僅要求加害人轉校或調職處分,造成多校學生受害,擴大受害層面。學校對於加害教師或職員多所保護,卻無視於受害學生的權益以及其他學生之安全考量,為嚴懲延遲或隱匿通報之校務失職人員,對隱匿校園性侵害的教育人員嚴訂刑責。爰增訂凡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條之一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教育部校安中心統計,過去兩年以來,各級學校校園發生性侵害、性騷擾事件共 1 167 件,其中教師對學生或職員(工)對學生性侵或性騷擾之案件高達 157 件。
二、教育部於 93 年 6 月 23 日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通報外,並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94 年 3 月 30 日發布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學校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向所屬主管或上級機關通報。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現行法令雖已針對校園性侵、性騷擾事件建立通報機制,然實務上發現在校園的性侵案件都有類似特點,加害人大多是累犯,校方考量「校譽」,大都未及時通報,甚至以「調校」方式處理,讓學生持續受害。隱匿校園性侵害事件者已不適合擔任教育工作,但現行法令僅對未依法通報者處予調職或記過處分。為有效嚇阻學校首長、教師等相關校務人員校園包庇性侵害案件的發生,俾符民情與伸張正義,爰增訂「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條之一」。
提案人:黃志雄 郭榮宗 羅淑蕾 盧秀燕 趙麗雲
連署人:郭素春 劉盛良 陳 杰 徐少萍 陳秀卿
林滄敏 江玲君 吳清池 羅明才 蔡正元
蔣乃辛 蔡錦隆 蔣孝嚴 朱鳳芝 紀國棟
簡東明 林明溱 江義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