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
法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
會期: 07屆06期03次
提案日期: 991008
提案影像: 0033-0036
提案編號: 1542委9897
主提案: 田秋堇;趙麗雲;陳亭妃 ;潘孟安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6 會期第 3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1542 號 委員提案第 9897 號
案由:本院委員田秋董、趙麗雲、陳亭妃、潘孟安等 23 人,鑒於近來校園教師性侵害學生事件頻傳,但對於隱匿或包庇校園性侵害事件的校長或教育人員,並無刑責相繩,形成嚴重的法律漏洞,為追究渠等刑責,爰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 J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鑒於 2007 年台中市某國小發生教師性侵多位學生案件,校長及班級導師不但惡意隱匿案情不為通報;校長甚至於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時,拐騙家長簽下放棄到場陳述的同意書,包庇狼師犯行,校長更重新裝潢教室破壞犯罪現場,毀壞犯罪證據,造成對學生及家長的傷害。然而本案於 2010 年 4 月審判時,該名嚴重失職違法的校長卻獲判無罪,法官亦認定該校長確實有隱匿性侵害案件,及毀壞性侵現場證據之事實,但因刑法法律規定不夠周延而使此等犯行無法可罰,法官僅能做出無罪判決,再再突顯校園性侵害在適法上的困難;也因校園內學生與教育人員權力上之不對等,通報與證據保存在實務上均相對困難,使得性侵害學生的教師在不肖教育人員包庇下逍遙法外,使得無辜學生長期受害,故於本法當中針對校園性侵害事件通報及證據保存上具有特別規定之必要性。而類似情節於 2009 年 3 月於高雄縣某高中, 2010 年 4 月於花蓮縣某國小再度發生。
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 2010 年 5 月 19 日審查教師法修正案時,曾作出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對於教育人員隱匿性侵害事件事證及通報,應於六個月內提出相關法律修正草案,對渠等科以刑事責任,教育部亦遲遲未能提出修法,為保障學生人身安全,懲罰遏止此等助長校園性犯罪之行徑,故提案增訂性別平等教育法關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規定。
三、由於隱匿或包庇校園性侵害的校長或教育人員,沒有登載文書的行為,所以不構成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針對此法律漏洞,參酌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構成要件與刑度,明訂刑責,處罰明知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卻不為通報、虛偽或遲延通報之教育人員。
四、由於隱匿或包庇校園性侵害的校長或教育人員,沒有依法告發,所以不構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湮滅刑事證據罪。針對此法律漏洞,參酌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構成要件與刑度,明訂刑責,處罰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之人。
五、經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一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均有刑罰規定,在性別平等教育法中增訂刑罰規定,能夠填補普通刑法之法律漏洞,達成防治校園性侵害之立法目的。
提案人:黃志雄 郭榮宗 羅淑蕾 盧秀燕 趙麗雲
連署人:郭素春 劉盛良 陳 杰 徐少萍 陳秀卿
林滄敏 江玲君 吳清池 羅明才 蔡正元
蔣乃辛 蔡錦隆 蔣孝嚴 朱鳳芝 紀國棟
簡東明 林明溱 江義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