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名稱: 終身學習法修正草案
法名稱: 終身學習法
會期: 07屆06期03次
提案日期: 991008
提案影像: 0081-0092
提案編號: 8委9893
主提案: 趙麗雲;丁守中;周守訓 ;盧秀燕 ;馬文君 ;劉盛良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6 會期第 3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8 號 委員提案第 9893 號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丁守中、周守訓、盧秀燕、馬文君、劉盛良等 28 人,有鑑於台灣社會的高齡化已儼然成形,然正規教育學習時問即便以大專畢業為度約 16 年,尚不及國人平均徐命 l / 5 ,以現今社會變遷及知識更新之快速,民眾為因應多變的環境勢必需要持續不斷的學習,方得以適存並保持社會競爭力。又以近年來台灣民眾的外籍配偶人數不斷增加,而成年人之語文識字及生活教育是外籍配偶進入台灣社會最強烈的需求,亦突顯了台灣社會對終身學習與成人教育的必要性。質言之,國人終身學習及成人教育的需求實不容忽視。余以立法院雖於民國 91 年因應世界潮流,三讀通過了「終身學習法」,惟其條文多屬宣示性質,不僅欠缺具體的實施途徑、穩定的經費預算、有系統的推展機制、周整的學習成就認證機制,且各種終身學習機構之間更欠缺整合與聯繫平台,導致資源的錯置與浪費日見嚴重,實有修正本法之必要性及急迫性。爰擬具「終身學習法」修正草案,以因應當前國人終身學習及成人教育的需求,俾落實保障國人教育權,提高國家整體知識力與競爭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終身學習法公布施行已歷八年,部分條文的宣示工作應可告一段落,而目前在實務推展層面則較感迫切,故本法的修訂著重在強化實務推展層面,以及因應當前社會變遷之需要。至於有關宣示性條文及不具強制性條文,或實施成效不彰者包括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等條文則予精簡、刪除。本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制定本法之目的。(第一條)
二、增列終身學習的基本原則。(第二條)
三、修正及新增用詞定義。(第四條)
四、各級主管機關優先提供終身學習機會及資源對象新增外籍配偶及高齡者。(第五條)
五、增列地方主管機關設置各級終身學習中心,專責執行政策、研發課程與活動、培訓師資及建立資料庫等事宜。(第九條)
六、增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私人成人教育機構之設置,除自辦、委辦方式外,並可補助民間團體辦理。(第十條)
七、增列鼓勵或結合民間機構推展終身學習。(第十二條)
八、明定終身學習機構應遴聘終身教育專業人員。(第十三條)
九、增列推動高齡教育之相關條文。(第十七條)
十、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參與非正規學習成就認證課程的對象,新增外籍配偶及高齡者。(第十八條)
十一增列政府應鼓勵企業、機構及團體辦理員工繼續教育。(第十九條)
十二、增列終身學習日之訂定。(第二十條)
十三、增列國民修習經認可的課程,在一定的額度內,得在申報年度所得稅時扣除。(第二十一條)
十四、明定終身教育經費預算占中央主管機關總預算之比率。(第二十二條)
提案人:趙麗雲 丁守中 周守訓 盧秀燕 馬文君
劉盛良
連署人:簡東明 蔣乃辛 孔文吉 黃志雄 蔡錦隆
陳福海 徐少萍 林滄敏 郭素春 林德福
羅明才 陳淑慧 蔡正元 鍾紹和 林明溱
朱鳳芝 江玲君 林建榮 陳秀卿 吳育昇
羅淑蕾 黃義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