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名稱: 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 食品衛生管理法
會期: 07屆06期04次
提案日期: 991015
提案影像: 0031-0038
提案編號: 1722委9908
主提案: 蔣乃辛;趙麗雲;洪秀柱 ;羅明才 ;郭素春 ;江玲君 ;周守訓 ;盧秀燕 ;陳秀卿;李明星 ;林建榮 ;林鴻池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6 會期第 4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1722 號 委員提案第 9908 號
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趙麗雲、洪秀柱、羅明才、郭素春、江玲君、周守訓、盧秀燕、陳秀卿、李明星、林建榮、林鴻池等 38 人,有鑑於眾多知名品牌食品發生反式脂肪標示不清或不實的隱匿行為,若民眾在不知情的狀況下食用,將造成身體健康的危害,若不適時導正,加重懲處,未來將造成更嚴重危害社會大眾食品安全的風險爭議。為維護民眾飲食安全,明文規範食品業者對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所做標示不清或不實之隱匿行為,並導正過去主管機關以消極公告方式來管理食品業者所產生之弊病,改以法令明確訂定,爰提案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由於市售包裝食品發生反式脂肪等添加物標示不清或不實的隱匿行為,若民眾在不知情的狀況下食用,將造成身體健康的危害,若不適時導正,加重懲處,未來將造成更嚴重危害社會大眾食品安全的風險爭議。
二、現行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應標示事項,隨著時代的進步與管理需求的增加,相關規範已顯不足,爰分別訂定專條規範,以臻明確。其中食品部分之規定維持於原第十七條,而食品添加物標示之規定,移列於第十七條之二。
三、修法重點:(一)對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增列應標示原產地與營養標示等事項;(第十七條);(二)增訂對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添加物之規定,增列標示「食品添加物」字樣、「使用範圍、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食品添加物許可證證號」等項目。(第十七條之二 ) ;(三)罰則:1. 第二十九條部分,為配合主管機關之業務需要做部分文字的修正。2. 第三十一條罰則部分,將第十七條與第十七條之二改列第三十一條。 3. 第三十三條,因為配合將第十七條抽出,將有關第十七條規定之文字刪除。
提案人:蔣乃辛 趙麗雲 洪秀柱 羅明才 郭素春
江玲君 周守訓 盧秀燕 陳秀卿 李明星
林建榮 林鴻池
連署人:林明溱 陳 杰 朱鳳芝 徐中雄 劉盛良
張嘉郡 林滄敏 孔文吉 帥化民 蔡正元
紀國棟 丁守中 劉銓忠 鍾紹和 蔣孝嚴
羅淑蕾 吳育昇 黃義交 江義雄 鄭金玲
蔡錦隆 呂學樟 吳清池 陳根德 盧嘉辰
王進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