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10/10/22

提案名稱: 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 都市計畫法

會期: 07屆06期05次

提案日期: 991022

提案影像: 0001-0002

提案編號: 248委9921

主提案: 黃義交;蔣乃辛;盧秀燕 ;黃偉哲;吳清池;趙麗雲;周守訓 ;王進士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6 會期第 5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248 號 委員提案第 9921 號

案由:本院委員黃義交、蔣乃辛、盧秀燕、黃偉哲、吳清池、趙麗雲、周守訓、王進士等 38 人,有鑒於在行政計畫之確定程序當中,為確保人民權利不受不當之影響,擬定機關應將計畫公告,並應公閉展示計畫書;然而現行法甚少有法規明定「個別通知」之規定,未能賦予行政計畫之利害關係人程序保障,使其有參與程序陳述意見之機會。爰此,特提出「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在行政計畫之確定程序當中,為確保人民權利不受不當之影響,擬定機關應將計畫公告,並應公開展示計畫書;然而現行法甚少有法規明定「個別通知」之規定,未能賦予行政計畫之利害關係人程序保障,使其有參與程序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鑒於都市計劃之實施涉及土地相關人之財產權利義務至大,各級政府機關單位於計劃確定與執行之前,允宜主動「個別通知」相關程序上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使其有參與程序及陳述意見之機會,同時亦可預先防免權利受到重大影響之土地相關人產生民怨。

三、爰此,特提出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規定都市計畫之擬定機關除應將該計畫公告,並公開展示計畫書之外,亦應主動對於已知之利害關係人進行個別通知。

提案人:黃義交 蔣乃辛 盧秀燕 黃偉哲 吳清池

趙麗雲 周守訓 王進士

連署人:陳福海 丁守中 張嘉郡 劉銓忠 鍾紹和

林明溱 郭素春 徐中雄 朱鳳芝 陳秀卿

林建榮 馬文君 徐少萍 羅淑蕾 孫大千

劉盛良 陳根德 洪秀柱 簡東明 王廷升

紀國棟 楊仁福 盧嘉辰 林滄敏 呂學樟

羅明才 江義雄 鄭金玲 林鴻池 蔡正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