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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10/10/22

提案名稱: 建築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 建築法

會期: 07屆06期05次

提案日期: 991022

提案影像: 0003-0006

提案編號: 820委9922

主提案: 黃義交;孔文吉 ;吳育昇 ;侯彩鳳;鄭金玲;盧秀燕 ;周守訓 ;江玲君 ;趙麗雲;郭素春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6 會期第 5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820 號 委員提案第 9922 號

案由:本院委員黃義交、孔文吉、吳育昇、侯彩鳳、鄭金玲、盧秀燕、周守訓、江玲君、趙麗雲、郭素春等 39 人,有鑒於民國 95 年 n 月 30 日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條文,提高公共建集物衛生設備女用廁所之比例。惟新修正公布施行之法規並無溯及效力,導致全國絕大多數之舊有建菜物並未依新法令進行改善,其衛生設備女廁數量仍然嚴重不足。爰此,本席等乃擬具「建集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依該條所授權訂立之建築技術規則,應全面落實建構兩性平權環境之政策,以加速全國舊有建築物改善女用廁所衛生設備之時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權,全面落實建立性別平等之公共環境,特修正本條。

二、基於保障女性在衛生福祉方面最為基本而迫切之需求,本法主管機關業於民國 95 年 11 月 30 日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37 條條文。衛生設備若屬同時使用類型(如學校、車站、電影院等),其女用大便器數與男用大便器數之比例增為五比一;屬分散使用類型者(如辦公廳、工廠、商場等),其比例修正為三比一以上。

三、然而上開新修正施行之建築技術法規,並無溯及效力,僅適用於修正後之新建建築物。不僅在既有私人建築物方面欠缺變更改善衛生設備之誘因;既有公用建築物方面因政府僅以消極宣導方式,而未以積極手段強制並提供正面誘因要求各機關逐年編列經費全面落實改善。換言之,全國絕大多數之舊有建築物其衛生設備女廁數量仍然嚴重不足。

四、因此為加速舊有建築物改善男女衛生設備數量比例,本條修正通過之後,全國各公有建築物,應由各機關及地方政府參照修正後之「建築技術規則」,於其年度預算項下逐年編列經費改善之,最遲於五年內須全面改善完成;至於既有之私有建築物部分,主管機關應提供改善費用補助之誘因;並斟酌其空間結構、使用特性、設備狀況、人潮流量等因素,提出適當可行之分級改善實施方案。

提案人:黃義交 孔文吉 吳育昇 侯彩鳳 鄭金玲

盧秀燕 周守訓 江玲君 趙麗雲 郭素春

連署人:紀國楝 蔡正元 徐耀昌 孫大千 徐中雄

黃淑英 林德福 帥化民 劉銓忠 呂學樟

蔡錦隆 江義雄 羅明才 吳清池 劉盛良

洪秀柱 林建榮 徐少萍 張嘉郡 林明溱

楊仁福 陳秀卿 鍾紹和 盧嘉辰 簡東明

朱鳳芝 林滄敏 丁守中 黃偉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