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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10/12/10

提案名稱: 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 強迫入學條例

會期: 07屆06期11次

提案日期: 991210

提案影像: 0055-0058

提案編號: 1014委10093

主提案: 趙麗雲;蔣孝嚴 ;黃義交;潘維剛;陳淑慧 ;江玲君 ;陳秀卿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6 會期第 11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1014 號 委員提案第 10093 號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蔣孝嚴、黃義交、潘維剛、陳淑急、江玲君、陳秀卿等 32 人,有鑑於國民中小學中輟生人數近年來雖呈現逐年下降趨勢,但根據研究卻發現, 65 %的犯罪少年曾有輟學經驗,而中輟生犯罪的可能性是在校生的三到五倍;教育部每安置一名中輟生平均一年約花費 6 萬元,但政府機關每收容一名少年犯,卻得花費超過 30 萬元;值是,中輟生的防範與輔導分為政府重要施政,惜現行有關中輟生之通報及追蹤作業法源依據卻相當薄弱,除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十一條授權訂定「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相關授權之規定外,尚乏具體有效防治之法律規範,以致績效不如預期。分以中輟生未到學校上課的可能原因複雜,未必然與性交易問題有所關聯,是則中輕生之通報及復學輔導僅以性交易問題之發生連結,誠屬不同。為使法律屬性明確,有關中輟生通報追蹤之法源依據允宜以強迫入學條例予以規範,爰提案修正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之規定,作為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之法源依據,俾有效防制中輟生問題之惡化趨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強迫入學條例係於 84 年 8 月 11 日公布施行,該條例乃是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作為 6 歲至 15 歲適齡國民之強迫入學依據,而對於應入學卻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中輟生,乃依據內政部主管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十一條訂定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作為中輟生處置之依據,然在強迫入學條例中卻未見有關中輟生處置的法源依據。

二、中輟生未到學校上課的可能原因複雜,不一定與性交易問題有所關聯,現行通報中輟生的「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乃是依據內政部主管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而訂定,以此作為法源之依據,似有未妥。

三、依法律的屬性而言,有關中輟生的通報輔導系統,允宜以強迫入學條例為授權之依據,從而訂定處置中輟生的相關辦法,爰提案修正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之規定,將國民中小學中輟生處置的法令依據,予以明確規範,俾法源依據更加完整。

提案人:趙麗雲 蔣孝嚴 黃義交 潘維剛 陳淑慧

江玲君 陳秀卿

連署人:羅明才 張顯耀 林建榮 黃志雄 朱鳳芝

翁重鈞 吳育昇 鄭金玲 廖國棟 簡東明

劉盛良 孫大千 蔡正元 丁守中 孔文吉

侯彩鳳 盧秀燕 徐少萍 林明溱 吳清池

洪秀柱 羅淑蕾 鄭汝芬 馬文君 紀國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