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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11/02/22

提案名稱: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會期:07屆07期01次

提案日期:1000222

提案影像:0105-0108

提案編號:1221委10264

主提案:趙麗雲;羅淑蕾;潘維剛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1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1221 號 委員提案第 10264 號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羅淑蕾、潘維剛等 27 人,有鑑於現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之大學所設附屬國民小學校長,由各該校、院長就各該校、院教師中遴聘合格人員兼任之」。然根據實務,前述設有附屬國民小學的大學教師中未必然有願意擔任附屬國民小學校長之合格人選,以致在法令限制向外求才情況下,偶有校長難產之窘境發生。會以國民教育法第九條,有關大學附屬實驗國中小校長已修正為「由各該校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各該校或其附設實驗學校或其他學校校長或教師中進選合格人員,送請校長聘兼(任)之」。爰提案隨修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為「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之大學所設附屬國民小學校長,由各該大學遴選合格人員聘兼(任)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俾符合實際需求。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之大學所設附屬國民小學校長,由各該校、院長就各該校、院教師中遴聘合格人員兼任之 J 。然根據實務,前述設有附屬國民小學的大學教師中未必然有願意擔任校長之合格人選,以致在法令限制向外求才情況下,偶有校長難產之窘境發生。

二、國民教育法第九條,有關大學附屬實驗國中小校長已修正為「由各該校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各該校或其附設實驗學校或其他學校校長或教師中遴選合格人員,送請校長聘兼(任)之」。爰提案隨修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為「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之大學所設附屬國民小學校長,由各該大學遴選合格人員聘兼(任)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不受限於該大學之教師,一則避免若該大學之教師均無意願擔任附屬國民小學校長時之窘境;二則符合學校向校外吸納優秀校長人才之需求。

三、依法律的屬性而言,有關中輟生的通報輔導系統,允宜以強迫入學條例為授權之依據,從而訂定處置中輟生的相關辦法,爰提案修正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之規定,將國民中小學中輟生處置的法令依據,予以明確規範,俾法源依據更加完整。

提案人:趙麗雲 羅淑蕾 潘維剛

連署人:黃昭順 盧嘉辰 江義雄 吳清池 孔文吉

朱鳳芝 劉盛良 蔡正元 林建榮 鄭汝芬

蔣孝嚴 簡東明 馬文君 帥化民 楊仁福

林明溱 張嘉郡 徐少萍 丁守中 翁重鈞

陳秀卿 羅明才 紀國棟 侯彩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