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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11/02/22

提案名稱: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會期:07屆07期01次

提案日期:1000222

提案影像:0109-0112

提案編號:1221委10265

主提案:趙麗雲;蔣乃辛;潘維剛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1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1221 號 委員提案第 10265 號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蔣乃辛、潘維剛等 21 人,有鑑於現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設有教育院、系之大學所設附屬中等學校校長,由各該校、院長就各該校、院教師中遴聘合格人員兼任之」。然根據實務,前述設有中等學校的大學教師中未必然有願意擔任校長之合格人選,以致在法令限制向外求才情況下,偶有校長難產之窘境發生。會以國民教育法第九條,有關大學附屬實驗國中小校長已修正為「由各該校組織遴選委員會魷各該校或其附設實驗學校或其他學校校長或教師中遴選合格人員,送請校長聘兼(任)之」;同時,高級中學法第十二條,以及職業學校法第十條,有關屬師資培育大學附設之公立高中職校長,亦已修正為「由各該大學遴選合格人員聘兼(任)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爰提案隨修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為「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設有教育院、系之大學所設附屬中等學校校長,由各該大學遴選合格人員聘兼(任)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俾符合實際需求。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設有教育院、系之大學所設附屬中等學校校長,由各該校、院長就各該校、院教師中遴聘合格人員兼任之」。然根據實務,前述附屬中等學校的大學教師中未必然有願意擔任校長之合格人選,以致在法令限制向外求才情況下,偶有校長難產之窘境發生。

二、國民教育法第九條,有關大學附屬實驗國中小校長已修正為「由各該校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各該校或其附設實驗學校或其他學校校長或教師中遴選合格人員,送請校長聘兼(任)之」;同時,高級中學法第十二條,以及職業學校法第十條,有關屬師資培育大學附設之公立高中職校長,亦已修正為「由各該大學遴選合格人員聘兼(任)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爰提案隨修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修正為「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設有教育院、系之大學所設附屬中等學校校長,由各該大學遴選合格人員聘兼(任)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不受限於該大學之教師,一則避免若該大學之教師均無意願擔任附屬中等學校校長時之窘境;二則符合學校向校外吸納優秀校長人才之需求。

提案人:趙麗雲 蔣乃辛 潘維剛

連署人:黃志雄 紀國棟 黃昭順 吳清池 侯彩鳳

簡東明 江義雄 孔文吉 周守訓 鄭汝芬

帥化民 朱鳳芝 張嘉郡 翁重鈞 劉盛良

吳育昇 林明溱 羅淑蕾